导语:补偿谈不拢,房子突然就“危”了——鉴定报告一出,限期搬离的通知紧跟着就来。这很可能不是真的为了安全,而是拆迁方在补偿僵局中用的一招“以危房促拆迁”。这个套路在法律上有几个明显的破绽,看准了,就知道它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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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绽一:谁有权申请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写得清清楚楚:只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有资格申请危房鉴定。
拆迁方、街道办、征收指挥部,都不是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它们无权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把房子定为“危房”。最高人民法院在“王江超案”中明确:街道办事处申请危房鉴定,申请主体不适格,据此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被撤销。
如果鉴定是拆迁方单方面搞的,这份报告从一开始就不合法。
破绽二:鉴定程序合法吗?
即便申请主体对了,鉴定过程也有硬性要求。
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到现场实地查勘、测试、记录。相关权利人也要在场,并对勘测结果签字确认。如果鉴定人员根本没来过现场,或者权利人从头到尾不知道鉴定这回事,这份报告在法律上就是废纸。
破绽三:真正目的是什么?
这是最关键的。
房子已经在征收范围内了,补偿谈不拢,征收方不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转头找鉴定机构把房子定为“D级危房”,再以“解危排险”的名义强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非常明确:征收程序启动后,政府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以房屋属于危房为由强制拆除,构成滥用职权。
王江超案的典型意义中,最高法写得很直接: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
补偿谈不拢就转危房鉴定,本质是绕开补偿程序,法院不认。
遇到“被危房”,三步应对
第一步:查鉴定申请主体。直接问:这份危房鉴定是谁申请的?如果是街道办、征收办申请的,主体就不合法,报告无效。
第二步:查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来过现场吗?有没有查勘记录?权利人在场签字了吗?程序缺一步,报告就站不住脚。
第三步:6个月内起诉。收到危房认定或限期拆除决定后,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诉讼中把“申请主体不适格、鉴定程序违法、以拆危代拆迁”作为核心主张。拿到确认违法的判决后,该赔的一分都不能少。
危房鉴定有严格的法定主体和程序,不是拆迁方想定就能定的。补偿谈不拢就转危房鉴定,法院不认。查主体、查程序、6个月内起诉——该拿的补偿,一分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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