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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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分析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为个人自用物品且有数量、价值限制,超过限量的海关将责令退运。为逃避海关监管,“省下”价值不菲的税款,行为人以个人包裹形式采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手段向海关申报并在国内招募收货人,收货人收到进境包裹再转寄到行为人指定的地址,行为人通过网络将走私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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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沈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22年,沈某利用其长期居住日本的便利条件,在日本大量采购药品、化妆品、小食品等物品,以个人包裹形式用伪报品名、价格等手段向海关申报。沈某通过网络招聘刘某诗(另案处理)作为国内的收货人,将走私包裹寄给刘某诗,由刘某诗按照沈某的指示转寄到沈某指定的地址,沈某将走私货物在国内进行网上销售牟利。
经海关核查,共走私进口各类包裹687个,进口货物价值人民币3615691.42元。经关税部门计核,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597977.78元。
沈某归案后向番禺海关缉私分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7977.78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沈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沈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沈某与刘某诗分担。
考虑到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沈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沈某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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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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