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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最高法联合国家文物局发布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广西唐某生这案子刷了屏。2011年他在柳城河道里捞沙,捞出一个铜编钟藏了两年,2013年30万卖了出去。2023年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他五年,30万全部追缴。评论区当场炸锅:河里捡的,又不是偷的,凭啥坐牢?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今天咱们来聊一聊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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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上来的,也照样是国家的?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说得明白: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河道就在"内水"之列,编钟从出水那一刻起就不是无主物,而是国家财产。唐某生压根没取得所有权,他卖的不是自己的东西。
倒卖文物罪,四个要件掰开看
《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他四个要件一个不落: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藏两年就为卖高价;客观上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经鉴定为春秋蝉纹铜甬钟、二级文物;侵犯的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和国有文物所有权;主体是普通自然人。
那"情节特别严重"从哪来?按涉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倒卖二级以上文物,或倒卖数额在25万元以上,满足其一即可认定。他两条全占,法定刑直接跳到五年以上——判五年其实是这一档的起步线,法院还考虑他如实供述才从轻,已经留了余地。
网上的疑问,逐个说清
有人说捞是2011年、卖是2013年,早过追诉期了。不对。本罪最高刑十年,追诉期十五年,2022年案发仍在期内。
有人问买家有没有事。风险比卖家更大。明知是禁止经营的文物而收购,可能按倒卖文物罪共犯追责;就算不知情,二级文物本就属于国家,文物领域没有善意取得一说,货要追缴,钱也多半要不回来,人财两空。
还有人关心 上交 有没有奖励。有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发现文物及时报告或上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别嫌少,总比自由和钱一起赔进去强。
给普通人提个醒
河湖、山地、工地里挖出的老物件,别捡、别藏、别琢磨变现,第一时间报告文物部门最省心。喜欢收藏的,就走正规渠道买有合法来源的藏品,来路不明的青铜器、佛像、古钱币,再便宜也别沾手。"捡漏"神话听听就好,文物这条红线贪不得,贪一时便宜,搭进去的可能是自由。
唐某生这案子,意义不在判多重,而在最高法把话说透:生产生活中偶然捡到文物又倒卖的,一样定罪。以为"捡的"能免责,是侥幸;以为"花钱买的"能兜底,是误解。文物的归属从不看谁手快,只看法律怎么写。(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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