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合并转让股权及采矿权,是矿业行业高频交易模式。多家矿企合并后,常委托个别股东对外签订整体转让协议、收取转让款,内部再自行分配款项。
实务中大量存在这样的争议:内部委托代签转让协议、私下约定款项分配,受让方不知情或未确认的情况下,未收款的内部股东、关联公司,能否直接起诉受让方索要股权转让款?
本案(2021)最高法民申7094号判决,彻底厘清了矿业合并转让中的委托代理边界、合同相对性适用规则、内外债务区分原则,破解了矿业并购中内部纠纷对外追责的常见误区,是矿山资源整合、股权整体转让的核心参考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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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南陵县圣华冶金辅料有限公司、高燕、高小牛(原合并矿企及股东)
被申请人:段联兵、丁善斌(股权受让方)
本案源于多家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后的整体股权转让纠纷,完整交易脉络清晰,贴合行业主流操作:
1.企业合并整合:2011年,西山矿业、圣华公司、山泉公司、金发公司四家矿业企业签订《企业合并协议》,约定三家企业并入西山矿业,采矿权统一变更至西山矿业名下,合并后原各家股东均为西山矿业股东,且未办理工商合并登记。
2.内部转让分配约定:2013年,四家企业签订《分配协议》,一致决定将合并后的西山矿业整体对外转让,委托西山矿业原股东宁海水、杨章平代为签订转让协议,整体转让总价6000万元,并明确四家企业各自对应的转让款分配金额。
3.对外签订转让协议:2013年8月,受托人宁海水、杨章平以个人名义,与段联兵、丁善斌等受让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以6000万元总价转让西山矿业全部股权、采矿权、设备及矿区资产;同时约定转让款汇入双方监管的共管账户,转让方内部款项分配争议,由转让方自行解决,与受让方无关。后续双方又通过会议纪要调整了共管账户支取规则。
4.纠纷爆发:受让方依约支付转让款并完成股权、资产过户,圣华公司及股东高燕、高小牛仅收到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取得。
5.诉讼主张:圣华公司一方主张,其与宁海水、杨章平系委托代理关系,受让方明知内部委托事宜,应当直接向己方支付剩余1200万元转让款,起诉要求受让方补足款项。
6.原审及再审结果:一、二审驳回原告诉求,圣华公司一方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定:驳回全部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
二、本案四大核心最高法裁判规则
规则1:内部委托代签协议,不能突破对外合同主体,非签约方无权直接追责受让方
实务中很多矿企误以为:我是实际权利人、委托他人代签合同,对方明知委托关系,我就可以直接找买方要钱。
最高法明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约主体仅为受托股东与受让方,圣华公司及其股东并非合同签约主体。即便内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该委托仅约束内部委托方与受托方,在无明确约定及受让方确认的前提下,不能直接约束外部受让方。
简单来说:内部私下委托、内部分配协议,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直接要求外部买家承担内部付款义务。
规则2:合同明确约定“内部争议自理”,受让方无义务介入转让方内部分配纠纷
案涉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方内部因资金分配产生的争议,由转让方自行解决,与受让方无关。
最高法重点采信该条款:受让方的核心义务是足额支付整体转让款至共管账户、配合资金监管支取,无义务核查、干预转让方内部款项分配事宜。只要受让方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即便内部股东、关联公司未足额分到款项,也与受让方无关。
规则3:款项分配争议属于内部结算纠纷,应先内部追责,不得直接起诉外部受让方
针对矿业合并转让的特殊模式,最高法划定清晰维权路径:
1. 受让方已足额支付全部转让款的,未分到款项的内部企业、股东,无权向受让方主张付款;
2. 权利人应当依据内部《分配协议》《委托协议》,向受托签约的内部股东、关联主体主张结算、补足款项;
3. 仅在内部结算后,确认受让方存在未付款、违约付款的情形,才可依据对外转让协议另行向受让方追责。
规则4:隐名股东、内部权益人,不享有对外直接主张转让款的权利
本案中高燕、高小牛作为内部股东,属于合并企业的隐名权益人,并未出现在对外转让协议中。
最高法明确:隐名股东、内部权益人与受托签约股东之间的分配纠纷,属于内部股权、权益纠纷,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得突破合同直接向外部受让方主张权利,否则会导致受让方重复付款、超额担责,严重破坏交易安全。
三、矿业并购高频踩坑误区(全员避坑)
❌误区1:内部委托代签转让合同,实际权利人可以直接找买方要钱
✅正解:内部委托仅对内有效,对外以签约主体为准,非签约方无权直接追责受让方。
❌误区2:整体转让款未分配到位,就是买方违约,可直接起诉买方
✅正解:只要买方足额支付整体款项,内部分配不均是自身问题,与买方无关。
❌误区3:隐名股东、内部权益人,享有对外索要转让款的权利
✅正解:隐名权益仅受内部协议保护,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对抗外部交易相对方。
❌误区4:有内部分配协议,就可以直接约束外部受让方
✅正解:内部协议未经第三方确认,不对外部受让方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四、矿山合并、整体股权转让实操合规建议
1. 对外签约阶段:杜绝单纯内部委托,锁定外部追责权利
若多家矿企合并后整体转让,所有权益主体尽量全部列为对外转让协议签约方,不单独委托个别股东代签。确需委托的,必须在对外合同中明确列明全部委托主体、受让方知晓并认可委托关系,明确受让方需配合向各权益主体分配款项,保留对外追责依据。
2. 款项监管阶段:细化共管账户付款规则
在转让协议、会议纪要中明确:共管账户款项的支取条件、分配比例、各主体签字确认流程,杜绝“整体付款、内部乱分配”的漏洞,提前规避内部纠纷。
3. 纠纷维权阶段:恪守内外纠纷分离原则
未收到分配款项时,优先依据内部《合并协议》《分配协议》向内部受托方、违约方追责;无证据证明受让方未足额付款、违规付款的,不得盲目起诉受让方,避免诉讼败诉、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损失。
4. 杜绝口头约定,全部权益书面固化
矿业合并、权益分配、委托签约、款项拆分,全部落实为书面协议,留存签字盖章文件、会议纪要、转账记录,避免仅凭口头约定产生维权无据的困境。
五、本案终极裁判要旨
矿山企业合并后委托内部股东对外整体转让股权及采矿权资产,内部委托协议、款项分配协议仅约束内部主体,不具有对外对抗效力。对外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方内部分配争议自理的,受让方足额履行整体付款义务后,无需对转让方内部未获分配的企业、股东承担付款责任。内部权益人、隐名股东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外部受让方主张股权转让款,内部款项分配纠纷应通过内部结算、追责途径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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