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对吴启付、米仁佑等18人送达
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的通告
你(们)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我大队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附件1:《关于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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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来源:保靖公安在线
一审:敏敏 二审:冰冰 三审:杨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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