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车刹车事件炒得很火,有网友问,古代的马车有刹车吗?
古代马车还真没有与现代机械制动类似的刹车功能。要想让马车停下来,驾车者必须勒住缰绳,把拉力传导到马嘴里的马衔或者辔头,马匹感觉到骑手的意图,就会减速,自然停下来。简单的说,这是让“发动机”自然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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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古代却有固定马车,防止马车在静止情况下溜车的“手刹”,这就是车轫。车轫是什么?就是马车携带的锲形木块,也有用金属做的,秦始皇陵墓出土的铜车马,就伴随出土了铜轫实物。古人把马车停下来以后,就用轫塞在车轮下,防止车轮打滑,车子溜走。这原理与现代的一些人喜欢在车轮下塞块砖头差不多。《说文解字・车部》:轫,碍车也。徐锴注:止轮之转,其物名轫。
发轫,这个词就来源古代的这种手刹,意思就是把车轫移开,开始出发赶路,并不是某些人理解的来源于磨刀开刃。屈原诗中就有:“朝发轫于苍梧兮。”杜甫诗里也说:“余时游名山,发轫在远壑。”
发轫,现在通常用于“开端”“开始”的意思。
我们现在来说说古代的交通规则。
古代没有专门的交通法典,有关交通方面的规定都散见于其他法律。
关于损毁道路方面。
秦朝法律残酷。弃灰于道者,去手。在道路上乱倒垃圾,要砍手。
从唐朝开始,对于侵占街巷道路建房、种菜等行为,都要重罚,如明朝规定:“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 ,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
关于行人在道路行走秩序及避让原则。
秦汉到南北朝时期,对于交通秩序的规定并不详细,只有一些礼仪上的约束。如东汉郑玄在注释《礼记.王制》时说:“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这只是一种理想状况,对面也按这样规定走的话,男女还是混在一起了。古人一般遵循的避让规则是:“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
类似的礼仪要求还有,父子一起走在路上,父亲在前,儿子在后,走成直线;兄弟几人行,要像大雁队列一样,兄长在前,小弟们左右散开跟随;朋友一起出门,也要像兄弟一样,不能随便赶超别人;年龄小的负责背行李,头发斑白者可空手而行。
唐朝的法律对交通管理有了很多明确的执行条文。
在城市道路,以及“人众”中无故跑马者,鞭笞五十;如果致使他人死亡或者受伤者,按照故意杀人或者伤人,减轻一等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唐律疏义》还对“人众”进行明确解释,三人以上就是“人众”。如果紧急公文传递,家中有病人紧急寻医问药者跑马致人伤亡者,可以免除刑罚,只赔偿损失。
如果是马匹受到惊骇而暴起伤人,可以减轻二等处罚,并可以用罚金代替刑罚。
《唐律疏义》还规定,如果在向道路中扔投石弹、砖瓦,埋设机关,挖陷阱,致人伤亡者,按照故意杀人降一等处罚,并赔偿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向道路上射箭、射弹弓者,杖六十,抛投砖瓦、埋设机关、挖陷阱者,杖四十。
对于水上交通,《唐律疏义》也有明确规定。
船舶如果漏水,必须立即选好水湾、岛屿之地靠岸停泊,并树立明显标志,让来船可以清楚看到,违者杖五十。这一点与现代的车辆抛锚后,放置警示标注的原理完全一致。对于河流的让行规则,逆流而上的船舶必须避让顺流而下的船,违者杖五十。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他人船舶与其相撞而翻船,赔偿对方损失,致人死亡者,按照故意杀人减五等处罚。
最后补充一点,唐宋时期是如何区分是否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当场死亡肯定是没话说,直接认定为交通事故致死;如果没有当场死亡,则给予伤者五十天观察期,五十天内死亡,依然认定为交通事故致死;超过五十天,只认定为致伤,而非致死。
从法律上来说,古代的法律并不完善,相对简单很多,但一些原理已经与现在相通了,如避让、示险、限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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