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辽宁鞍山的赵先生日前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http://tousu.thepaper.cn)反映,其岳母王女士名下的燃气账户使用十年间累计缴费约1.2万元。今年年初,赵先生为岳母更换燃气表时发现,最终读数为3677.01立方米,对应的实际用气费用为六千余元。
赵先生说,燃气累计缴费与实际读数之间有五千余元差额,扣除两千余元余额外,有三千余元差额不知去向,“我们账户里剩余的2000余元余额在换表后也被清零了。”在讨要余额过程中,还被燃气公司相关负责人王润辉报警称敲诈,后经警方调查没有违法事实。
涉事的鞍山华润燃气铁西共和燃气所负责人王润辉向澎湃新闻表示,相关事项已通过信访流程办结,工作人员现场已告知用户实际用气量超出系统登记量1117立方米的情况,认定用户近两年的燃气表示数和燃气费充值记录,未见数据出现异常。
不过,王润辉未就十年用气为何会多出了三千多元气量的问题作出回应。
对此,赵先生不认可,他表示岳母家的燃气是使用IC卡预付费插卡燃气表,执行“先购气、后用气”规则,账户余额不足时会自动停气,不存在欠费可能。目前,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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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家换表前的燃气账户余额
换表后余额清零,用户称十年多缴三千余元
据赵先生介绍,岳母王女士家的燃气是2016年4月正式通气入户,因老人年事已高,燃气账户相关事宜均由他代为处理。2026年1月19日,因旧表故障,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更换燃气表,赵先生在现场拍摄了旧燃气表机械基表的最终读数,显示为3677.01立方米,依据鞍山市民用焦炉气官方执行的第一阶梯气价1.8元/立方米折算,累计缴费应为66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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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燃气表机械基表最终读数
赵先生调取了华润燃气APP中该账户自2016年入户以来的全部历史缴费记录逐一核算。
结果显示,十年间岳母王女士名下账户累计缴纳燃气费12141.3元,按照民用焦炉气1.8元/立方米的单价计算,累计购气量约为6745立方米。而旧表最终实际读数仅3677.01立方米,两者相差约3068立方米,对应相差金额552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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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官方定价文件和价格表
赵先生说,5522.68元差额里,其中有2309元是账户余额,“也就是说,扣除这些之外,有3123.68元差额去向不明。”
最让赵先生不能理解的是,换表之后,账户里原有的两千多元余额也被清零了。据赵先生提供的带公章购气凭证显示,换表前账户余额为2309元,但华润燃气APP里显示的余额在换表后却被清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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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燃气App里显示的余额在换表后被清除
发现问题后,赵先生前往鞍山华润燃气铁西共和燃气所,找到该所负责人王润辉沟通此事。他说,王润辉仅针对换表后余额清除给出解释:燃气系统登记的表底数为2560立方米,但燃气表的实际数字为3677立方米,换表后中间相差的1117立方米属于用户“先用气、未缴费”,因此要扣除账户余额抵扣欠费。
赵先生表示,岳母家使用的燃气是使用IC卡预付费插卡燃气表,执行“先购气、后用气”规则,账户余额不足时会自动停气,不可能出现累计产生1117立方米,对应两千余元的欠费而不停气的情况。
返款后用户被指敲诈勒索
因线下沟通未能得到合理解释,2026年1月底起,赵先生在网络平台发帖,讲述计费异常情况并附上相关凭证,进行网络维权。他说,发帖后王润辉曾主动联系他协商解决。
协商过程中,燃气公司方面先后分两次向用户王女士名下燃气账户充值两千余元,第一次往燃气账户充值1000元后,1月29日账户显示余额为1399.50元。赵先生认为金额与实际余额不符,再次沟通后,燃气公司方面进行了第二次充值1010.6元,2月3日账户余额显示为2394.30元,两次充值合计对应金额2010.6元。
据赵先生提供的账户充值截图显示,上述两笔返款缴费单位均为鞍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但均未说明款项性质与对应的账目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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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提供的燃气账户充值截图
让赵先生没想到的是,2026年2月5日,也就是燃气公司的第二笔充值1010.6元到账两天后,王润辉以个人名义向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永乐派出所报案,指控赵先生敲诈勒索。
赵先生回忆称,当天永乐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其到所配合调查。后经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要求赵先生将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转回给王润辉,同时删除网络平台上所有维权内容、注销相关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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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微信转回燃气所王润辉主任2000元截图
2026年2月9日,永乐派出所向赵先生出具了带有正式编号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该敲诈勒索案不构成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
永乐派出所出具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此后,赵先生通过国家信访平台就燃气计费与结算问题投诉鞍山华润燃气。该信访件经国家、辽宁省、鞍山市三级信访部门逐级流转后,交由被投诉单位鞍山华润燃气自行办理。
据赵先生提供的截图显示,鞍山华润燃气以企业自身名义向赵先生出具了信访处理意见书,处理结果为:1、工作人员现场告知用户实际用气量超出系统登记量1117立方米的情况,提示其拍照留存并经签字确认后,实施了燃气表更换操作,同时对超用燃气量完成了费用结算。2、认定该用户近两年的燃气表发账示数、燃气费充值记录,未发现数据异常。告知其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铁东区住建局申请复查,逾期未申请则视为办理终结。
赵先生表示不认可,他认为用气机制不存在先用后付的可能,且1117立方米的用气量只解释了账户余额的去向,过往累计缴费金额与实际应缴金额之间产生的三千余元差额仍然没有解释。
针对这两个异议,赵先生按照指引前往铁东区住建局申请复查,被告知该事项不予受理。随后他又到鞍山市信访局窗口反映情况,工作人员称华润燃气属于央企,市级层面无法协调,建议其自行联系企业解决。
燃气所称已通过信访程序办结,律师称其有举证责任
接到赵先生投诉后,澎湃新闻致电鞍山华润燃气铁西共和燃气所负责人王润辉。王润辉表示,该计费争议已通过官方渠道向赵先生解释清楚,赵先生此前提交的信访投诉件已有明确书面结果,相关细节可向本人索要信访回复材料,“信访送达即代表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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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
随后,澎湃新闻通过官方公开渠道联系到鞍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总部,了解上述计费差额成因、换表结算程序等问题,但截至发稿时,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对此,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风虎表示,若采用“先购气后用气,余额不足自动关阀”的供气模式,客观上不应出现用户透支欠费的情况。若燃气公司主张用户存在透支欠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燃气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用户使用燃气且拖欠费用的事实。若燃气公司仅依据单方内部系统记录,未充分核验记录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旧表机械读数及历史购气记录,直接清零账户的预存余额,该行为实际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欠费事实。在燃气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燃气欠费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消费者仅需提交购气记录、旧表读数等基础证据,证实自身的合法购气及消费情况,无须自行证明自身不存在透支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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