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为了“降低”成本,行为人制作虚假低价发票等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洋酒。低价申报产生的差额货款,由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换汇至行为人的境外银行账户再转账给外商,或者由行为人通过银行个人购汇方式向外商支付。上述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行为,偷逃税款达到一定金额则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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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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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酒某公司、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间,酒某公司在从国外进口品牌烈酒的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徐某决定,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以及境外运输费用的情况下,以酒某公司的名义,或者借用A公司的名义,采取低报价格、瞒报运费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并从英国、俄罗斯等国家进口Macallan等品牌烈酒,后以酒某公司名义对外销售,相关获利主要用于酒某公司经营。期间,徐某通过电子邮箱、WhatsApp等渠道与外商传递货物发票、运费发票、对账单等实际价格材料,后由其制作虚假低价单证材料委托清关公司代理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低价申报产生的差额货款,由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换汇至其个人开设在香港地区的银行账户再转账给外商,或者由徐某通过银行个人购汇方式向外商支付。
经上海洋山海关计核,酒某公司、徐某共计走私涉案货物47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7,964,361.8元。
2022年9月7日,洋山海关缉私分局接情报线索后派员前往徐某住处对酒某公司涉嫌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开展调查。徐某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酒某公司及其本人低报价格走私洋酒的犯罪事实,还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借用A公司名义走私洋酒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含有真实价格材料的电子邮件,带领侦查人员前往酒某公司仓库对已清关入境的部分洋酒进行扣押,后被侦查人员传唤至上海海关缉私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一审期间,酒某公司向法院预缴罚金一千八百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徐某作为酒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进口货物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仍采取制作虚假低价发票等单证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1,790余万元,酒某公司、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酒某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夏某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虑到徐某作为酒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酒某公司及其本人的罪行,酒某公司、徐某均系自首;酒某公司、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预缴了全部罚金,法院决定对酒某公司从轻处罚,对徐某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酒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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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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