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用与实际进口不符的样书骗取通关函,再以伪报书名的方式将涉案淫秽漫画走私入境。上述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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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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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于某1、于某2走私淫秽物品案
1.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间,于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含有淫秽内容的漫画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口的情况下,仍接受台湾书商或严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委托,将与实际进口不符的样书寄给某新闻出版公司出具通关函,并通过报关公司以伪报书名的方式将涉案淫秽书籍走私入境。期间,于某2作为国内货主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含有淫秽内容的漫画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口的情况下,仍向台湾书商采购涉案书籍,并通过于某1清关进口,后用于境内销售牟利。2022年3月1日,上海海关查验涉案货物时,发现核对书目与客户提供的备案核准目录清单不符,经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于某1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的淫秽书籍共计6,504本,其中属于于某2走私进口的淫秽书籍共计4,225本。
另,2019年6月至9月期间,于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含有淫秽内容的漫画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口的情况下,经与王某(已判决)共谋后,共同向台湾书商采购此类书籍,后由台湾书商联系通关团伙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将涉案书籍走私入境。期间,于某2接受王某指使、安排,负责联系外商、对接客户等。经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于某2通过上述方式参与走私淫秽书籍共计1,738本。
2020年12月2日、2022年3月4日,侦查机关前往于某2处开展调查时,于某2主动配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期间,于某1向法院预缴罚金三十五万元,于某2向法院预缴罚金三十万元。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于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他人共谋,违反海关和出版物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使用伪报书名的方式走私淫秽书籍入境,数量达6,504本;于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所购买的系淫秽书籍,仍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向台湾书商订购并通过他人走私入境,数量达5,963本,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人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于某1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于某2与于某1的共同犯罪中,于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与王某的共同犯罪中,于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于某2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于某1系坦白;于某1、于某2均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预缴了全部罚金,法院决定对二人均减轻处罚。
3.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于某1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于某2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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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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