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宜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持续在全市范围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获的酒醉驾、超载等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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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50***
被处罚人:李某军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6日
违法地点:南溪区正信路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63.85mg/100ml(血液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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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38***
被处罚人:张某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8日
违法地点:三江新区僰侯庙路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93.70mg/100ml(血液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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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6X***
被处罚人:彭某彪
违法时间:2026年9月20日
违法地点:翠屏区翠微路
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74mg/100ml(呼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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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川Q45***
被处罚人:欧某玲
违法时间:2026年9月21日
违法地点:玉龙乡玉龙街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68mg/100ml(呼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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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渝A072***
被处罚人:熊某
违法时间:2026年9月21日
违法地点:叙州区247国道1659公里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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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80***
被处罚人:杨某贵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5日
违法地点:G353国道2445公里200米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法律链接
酒醉驾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来源:宜宾公安交警
一审:小南 | 二审:雨蝶 | 三审: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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