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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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杖刑,最可怕的地方有时并不在于规定打多少板子,而恰恰在于——根本没有规定打多少。
元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刑考》中谈到唐代杖刑时,抓住了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那就是所谓“重杖一顿”、“痛杖一顿”。
什么叫“一顿”?听起来似乎很好理解,就是拉下去打一顿。但是,一顿究竟是二十板、四十板,还是一百板?法律如果没有规定,这两个字到了具体执行的时候,弹性就大得惊人。
马端临对此批评得非常尖锐:“只曰一顿而不为之数,行罚之人得以轻重其手,欲活则活之,欲毙则毙之。”这句话几乎把古代杖政最阴暗的一面说透了。
皇帝或者官府只说一句“重杖一顿”,至于这一顿怎么打、打多重、打多少下,真正掌握受刑者命运的,就不再是写在纸上的法律,而是站在受刑者身后的行刑人。
“欲活则活之,欲毙则毙之。”想让你活,你就能活;想让你死,你就可能死。一根杖,于是有了生杀予夺的力量。
马端临接着说:“夫生之与死,箠楚之与刀锯,亦大有间矣。”这里不能理解成“一顿杖比刀锯还厉害”。他的意思恰恰是:生与死本来有巨大区别,鞭打杖责与刀锯一类重刑之间,本来也应该有清清楚楚的界限。
可是,一旦出现“不为之数”的“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这条界限就模糊了。本来判的是杖刑,最后却可能把人打死;本来不是死罪,却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变成死刑。
所以马端临紧接着追问:“今重杖、痛杖之法,乃出入乎生死之间,而使奸吏得因缘为市,是何理也?”
“出入乎生死之间”,这七个字尤其值得注意。因为这已经不仅仅是在批评刑罚残酷,而是在批评一种“制度性的自由裁量”:当法律不规定杖数,只规定“打一顿”,行刑者手中的权力就会突然膨胀。
而且马端临还特别指出:“使奸吏得因缘为市。”所谓的“为市”,说白了就是拿刑罚做买卖。
为什么杖刑可以做买卖?道理并不复杂。既然同样叫“一顿”,可以轻轻地打,也可以往死里打,那么受刑者以及家属为了保命,自然就可能向执行者送钱求情。给了钱,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不给钱,板板见肉,甚至活活打死。
于是,板子的轻重便有了价格。这也正是“杖政”比单纯的“杖刑史”更值得观察的地方。我们看到的不只是刑具,不只是受刑人的皮肉之苦,而是围绕这一根杖形成的一整套权力关系:皇帝下令,官员监督,胥吏执行,皂隶动手,犯人承受,而金钱、人情、身份又可能在其中不断介入。
唐代朝廷后来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宝应元年(762年),朝廷专门给“一顿杖”规定了数字:“凡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至六十,并不至死。”也就是说,普通“一顿杖”以四十为限,重杖、痛杖等以六十为限,而且明确强调不能打死人。
为什么突然要把“一顿”换算成四十、六十?《文献通考》留下的解释很直接:此前“令式先无分别”,京城执行重杖时,“决者多死”。也就是说,问题已经严重到了必须由朝廷出面给板子规定数字的程度。
从杖政史的角度看,这一步非常重要。把“一顿”变成“四十”或者“六十”,表面上只是确定板数,实际上是在限制行刑权。只要刑罚没有数字,权力就容易藏在“一顿”两个模糊的字眼里面;一旦规定了数字,至少从制度上看,拿板子的人就不能无限制地决定究竟什么时候停手。
当然,规定了六十,并不意味着六十板就一定不会死人。板子的尺寸、材质,落杖的位置、力度,受刑者的身体状况,都可能改变结果。但无论如何,从“不计其数”到明确规定杖数,已经意味着国家开始尝试把游离在法律之外的行刑权重新装回制度的笼子。
更值得玩味的是,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刑部侍郎班宏甚至奏请,对部分原本应判斩刑的人,可以“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此时,“重杖一顿”干脆被公开当作死刑使用。
这就出现了一个非常奇特的历史现象:杖,本来低于刀锯;打一顿,本来不同于杀头。可是,当国家需要的时候,一根杖也可以直接跨越刑罚等级,从惩戒人的工具变成杀人的工具。
所以,马端临那句“欲活则活之,欲毙则毙之”,值得写进《中华帝国杖政史》。因为它提醒我们:真正值得研究的,从来不只是古人挨了多少板子。
更重要的是——谁有权决定这一板究竟打多重,又是谁有权决定打到什么时候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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