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未成年女孩,在饭店吃饭时被员工带回宿舍。一个在卫生间被强奸,一个因生理期逃过一劫。到了晚上,其中两人又轮流强奸了同一个女孩。
一审判了:吕某十年六个月,魏某十年六个月,袁某二年六个月——因为他“自动放弃”了对于某的强奸。
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袁某的刑期从二年六个月变成六年。
他没有直接参与轮奸张某,为什么也要对轮奸结果负责?
一、两个女孩被带回员工宿舍
2015年10月10日下午,15岁的张某和16岁的于某坐车到天桥,在一家饭店吃饭。于某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比同龄人低。
两人吃完饭离开饭店,发现手机快没电了,又回到饭店充电,点了4瓶啤酒。喝多了,被扶到饭店二楼休息。
饭店老板娘让她们离开,两人就走了。可刚走出一百多米,饭店员工吕某骑车追上来,说“要不你们到我们宿舍休息会儿”。
两人跟着去了宿舍。这是袁某租的、作为饭店员工宿舍的301房间。
进屋后,吕某坐在两人中间,一手搂一个,然后把张某拉进卫生间,把门从里面插上。张某想开门,吕某把她推靠在墙上,脱了她的裤子。张某说“我来例假了”,吕某用生殖器顶她下身,又让她转身,趴在她身后。张某感到阴道很疼,开门跑出去了。
吕某离开房间后,袁某回到301房间,欲强行与于某发生性关系。他发现于某处于生理期,自动放弃了,然后离开。
二、晚上,两人轮流强奸了同一个女孩
23时许,吕某、魏某、袁某先后回到301房间。
魏某、吕某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先后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魏某还欲强行与于某发生性关系,因于某反抗,未得逞。
张某拨打110报警,袁某当场进行阻拦,夺过手机挂断。
2015年12月5日,两名被害人将此事告知家长。于某的姐夫赵某报警,后二被害人在家长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当天22时许,吕某、魏某、袁某被抓获。
经鉴定,张某处女膜可见陈旧裂痕;于某处女膜完整。张某案发时未见明显精神异常,具有与其年龄阶段相适应的性防卫能力;于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性防卫能力减低。
案发后,于某辍学。
三、一审只判2年半,检察院抗诉
一审法院认为:吕某、魏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袁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强奸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魏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袁某定罪错误、量刑不当。
理由有三:
第一,袁某与吕某、魏某构成强奸共犯。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中一人犯罪既遂,则全案犯罪既遂。一审认定袁某仅承担对被害人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一审判决将整个犯罪过程分割开来分别认定,法律适用错误。三被告人从犯意产生到意思联络,从分工将二被害人带至案发地到多次实施性侵害行为,二被害人始终处于三被告人的实际控制下。
第三,袁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仅帮助吕某将避孕药带回案发地让张某服用,还在另外两名被告人对张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均在现场,起到了站脚助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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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审改判:袁某构成轮奸共犯,刑期从2年半变6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上诉人吕某、魏某、原审被告人袁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
吕某、魏某还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系轮奸,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袁某的辩护人所提“袁某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在案相关证据综合分析,吕某等三人对二被害人具有强奸的共同故意,系强奸罪共犯。袁某指使吕某将二被害人带到袁某所租作为饭店员工宿舍的301房间,此后吕某、魏某分别实施强奸行为。袁某因于某处于生理期而自动放弃对于某的强奸行为,后袁某又阻止张某报警。原判仅对袁某自动放弃对于某的强奸行为进行单独评判不妥,还应当对袁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价。
吕某等三人的行为系强奸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部分实行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则,袁某亦应对吕某、魏某二人强奸被害人张某既遂的犯罪后果负责。一审判决认定袁某系强奸犯罪中止不妥,应予纠正。
最终,二审判决:
维持吕某、魏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判决。
撤销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判决。
改判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分析
第一,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轮奸的。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第二,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实施了轮奸行为,所有人均应对轮奸结果负责。
第三, 轮奸的认定,要求各行为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对同一对象轮流实施强奸。本案中,吕某、魏某先后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构成轮奸。袁某虽未直接参与轮奸张某,但其参与预谋、提供场所、帮助犯罪、在现场站脚助威,构成强奸罪共犯,应对轮奸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 袁某对张某说“本来我想要你的,结果让他抢了先”,体现了他对整个犯罪存在概括的故意,排除了其仅对于某存在犯罪故意的可能。
第五, 两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具有心智发育不成熟、易受伤害的特点。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二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写在最后:共同犯罪,部分实行承担全部责任
袁某可能觉得自己冤枉。他对于某“自动放弃”了,对张某也没直接参与轮奸,为什么也要判6年?
因为这是共同犯罪。你和另外两个人一起预谋、一起把女孩带回宿舍、一起实施犯罪,那么整个犯罪的结果,你都要负责。部分实行,承担全部责任。
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提醒很实在:
第一, 强奸是重罪,轮奸更是加重情节,法定刑十年以上。别以为“我没直接动手”就能脱身,只要参与了共同犯罪,就要承担全部后果。
第二, 未成年人需要特别保护。她们心智不成熟,容易受到伤害。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 如果你身边有人正在遭受侵害,第一时间报警。保留证据,配合调查。你的一次报警,可能救的不只是一个人。
讨论话题
1、袁某没有直接参与轮奸,二审改判6年,你觉得这个判罚合理吗?打1合理,打2不合理。
2、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则,你觉得公平吗?
3、如果你发现身边有未成年人被侵害,你会怎么做?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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