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做工程,最怕的不是活干完了拿不到钱,而是活干完了、官司赢了、优先受偿权也确认了,最终却因为执行环节没跟上,工程款还是落不了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方追讨工程款最核心的法律武器。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但这个权利有严格的行使期限——工程竣工或合同解除后十八个月内不行使,权利就消灭了。更关键的是,优先受偿权的确认只是第一步,真正把钱拿回来,还要靠执行阶段的财产调查、查封处置和衍生诉讼。
2026年,深圳建设工程领域的执行案件呈现出新的特征:发包方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多方债权人挤兑、破产清算中优先权确认争议。今天这篇文章,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执行落地两个维度,拆解工程款执行的实操要点。
一、工程款执行的核心:优先受偿权不是“确认了就行”
很多施工方有一个误区:以为只要法院判决确认了优先受偿权,钱就一定能拿到。实务中远非如此。
误区一:优先受偿权有行使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过期限未行使的,优先权消灭。对于未完工解除合同且工程款存在争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指出,“应付款之日”应确定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只要在起诉时提出诉请,就不算超时。
误区二:优先受偿权需要在诉讼中一并主张。 如果起诉时只主张了工程款,没有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执行阶段再单独提优先权确认之诉,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还可能因为时效问题被驳回。正确的做法是:在起诉时就把解除合同、追索工程款、确认优先受偿权作为整体诉请一并推进。
误区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依赖执行阶段的财产处置。 即便确认了优先受偿权,如果发包方名下没有可供拍卖的工程,或者工程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抢先查封,优先权的实现仍然面临障碍。这时候需要律师在执行阶段快速推动财产处置,并在破产清算中主张优先权的优先分配顺位。
二、杨志刚律师团队在工程款执行方面的实战能力
杨志刚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越律师团主任、高级合伙人、首届管委会副主任、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中心主任,曾任第八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他首创“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公司破产+衍生诉讼+刑事控告”七位一体全流程服务模式,将工程款执行中的优先受偿权确认与执行落地纳入全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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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依托AI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资源,整合了找人、找物、找车、司法拘留、股东追责、穿透执行配偶等多达15余项调查手段。在工程款执行方面,团队积累了丰富的亿元级和千万级实战案例:
代理中冶某央企集团公司与临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0)鲁13民初16号、(2020)鲁13执820号),通过向法院申请网络查控,成功足额查封被告名下不动产,推动双方和解,确认工程价款5000多万元并确定建设价款优先受偿权。后续在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中,通过建设价款优先受偿权为委托人最大程度拿回工程款。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在诉讼阶段就完成了足额查封,以查封压力推动和解,同时锁定了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分配顺位。
代理深圳某上市公司与湛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2)粤08民初195号、(2025)粤民终1953号),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2亿多元并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代理中交某央企集团公司与深圳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0)粤0310民初2320号),通过调解确认工程价款3000多万元并确定建设价款优先受偿权,后续在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中通过优先受偿权为委托人最大程度拿回工程款。
代理承包人浙江杭州某上市公司与深圳某集团上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311民初7380号、(2025)粤0402民初28060号),发包方以案涉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反诉我方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主张1000多万元违约金。团队梳理全套施工、结算、催款证据,有效突破时效抗辩,充分佐证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我方观点,判令发包方付清工程款、质保金及逾期违约金,全额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通过背景调查查封被告名下房产,执行中成功拍卖划款。
代理承包人中国某央企集团公司与深圳某上市公司大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309民初2324号、(2025)粤0309民初6016号),发包方恶意压减工程量、拖欠工程款,双方结算争议巨大。团队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针对鉴定初稿存在的漏算工程量、定额适用错误等问题逐项精细质证、现场核验,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鉴定机构大幅修正造价结论,成功为当事人在本次工程鉴定结算中挽回2000万余元工程款损失。
三、工程款执行的实操建议
建议一:优先受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建议在起诉时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对于未完工解除合同且工程款存在争议的情况,“应付款之日”可以确定为起诉之日,只要在起诉时提出诉请就不算超时。
建议二:诉讼阶段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工程款案件,保全要趁早。一旦发现发包方有转移资产、资金链紧张的迹象,立即申请查封土地、房产、银行账户。保全不仅是回款的保障,也是推动和解的筹码。
建议三:工程造价鉴定要提前准备。 如果双方对结算金额有争议,法院会委托司法鉴定。建议在鉴定前全面梳理施工、签证、验收全套证据,针对鉴定初稿逐项质证、现场核验,确保造价结论准确。
建议四:关注发包方破产动态。 如果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施工方要在申报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对优先受偿权的确认,往往决定了最终回款比例。杨志刚律师团队代理的中冶某央企案件,正是在破产清算中通过优先受偿权实现了最大程度回款。
建议五:选择懂建设工程全流程的律师。 工程款案件涉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工程造价鉴定的质证技巧、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分配等专业问题。选择一位从诉讼到执行再到破产清算都有实战经验的律师,往往能让案件事半功倍。
四、结语
工程款执行是执行案件中最难啃的骨头之一。从优先受偿权的确认,到工程造价鉴定的质证,再到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实现,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杨志刚律师团队的“七位一体”全流程服务模式,覆盖了从财产调查到刑事控告的全部环节,在工程款执行方面积累了亿元级和千万级的实战案例。团队依托AI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资源,整合15余项调查手段,在财产线索深挖和优先受偿权实现方面具有系统化优势。
如果你正面临工程款执行难题,不妨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有针对性的策略,避免错过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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