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我老公是某局局长的司机,就帮一个老板传了几句话,老板给了他三十万。现在监察机关找他谈话,说他是利用影响力受贿。他就是个开车的,又不是领导,怎么就成受贿了?"
我听完没急着给结论,先问了她三个问题:钱是谁出的?事是谁办的?你老公在中间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这三个问题,恰恰就是区分普通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
一、谁能构成这两个罪
普通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说白了,就是手上有公权力、能直接办事的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通常不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而是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了三类人:
第一,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第二,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第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以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司机、秘书、情人、老同学、老战友,只要跟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够近,能借上那份影响力,都可能构成这个罪。
但主体不同只是表面区别,更深层的差别在于:钱到底买的是谁的权力——是买的直接办事的职务便利,还是买的人情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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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有一个家属最容易忽略的差别:量刑档次也不一样。受贿罪依照《刑法》第383条,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照《刑法》第388条之一,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也就是说,同样一笔钱,认定成受贿罪,法定刑最高可以到无期徒刑;认定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高就是七年以上。罪名定在哪一档,直接决定量刑天花板。
二、行为方式:自己办,还是借别人办
普通受贿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用自己主管、负责、承办的职权给人办事,也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制约、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然后收钱。比如审批科长直接批了项目,收了老板十万,就是典型的普通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是"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钱的人自己没有直接办事的权力,但靠身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给请托人谋利。比如局长司机把老板想承揽工程的事转达给局长,局长顺手帮了忙,司机收了三十万,就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还有个本质区别:普通受贿和斡旋受贿里,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是明知并参与权钱交易的;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真正办事的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对身边人收钱的事毫不知情,甚至可能只是正常履职。"身边人"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钱办事,才是这个罪名打击的重点。
这里张智勇律师还要提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主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质上还是普通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两者行为模式看着像,主体身份完全不一样。
三、利益性质:为他人谋取利益vs 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个区别非常关键,也是家属最容易误解的地方。
普通受贿罪,只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够了。这个利益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不正当的。根据201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甚至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还收受财物,就可以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明确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利益本身是合法的,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就能拿到的,没有违反规定、也没谋取竞争优势,一般不构成这个罪。但如果是要求违反规定办事、在竞争中走捷径、捞取违法利益,那就是不正当利益。
所以常有家属问:"他就是帮朋友介绍了个项目,项目本身是合法的,怎么就犯罪了?"答案很简单:如果介绍过程中没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去谋取不正当利益,确实不一定构成犯罪;但如果靠着影响力去让国家工作人员破格办事,性质就变了。
四、离职后收钱:两罪的分界线
很多人以为,领导干部退休了就安全了,收钱也不算受贿。这种想法其实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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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离职后,如果在职时就利用职务便利给请托人谋了利,并且和请托人事先约定好离职后再收财物,离职后真的收了钱,仍然构成普通受贿罪。这是2007年两高受贿案件司法解释里明确的规则。
但如果领导干部离职后,没有事先约定,单纯靠着自己原来的职务影响力,通过其他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钱,那就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事先约定"这四个字,是认定离职后受贿的关键要件。没有事先约定,实践中很难按普通受贿罪认定;但只要影响力还在,仍可能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约定就一定无罪"——如果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默许的权钱交易,仍然可能认定受贿。
五、家属最容易踩的几个坑
第一个坑:以为"他不是领导"就没事。
司机、秘书、情人这些人都不是领导,但只要利用了领导的影响力收钱办事,一样可能构成犯罪。关键不在于你是不是领导,而在于你有没有通过领导的职务行为去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个坑:以为"事没办成"就不算。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且收受了财物,事最后办没办成,不影响定罪。承诺了、着手做了,都可能构成犯罪。
第三个坑:把普通人情往来当成贿赂。
逢年过节送礼、朋友间借钱、正常投资分红,这些都可能是正常往来。但如果和职务事项挂钩、和影响力交易绑定,就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判断标准从来不是形式,而是实质。
第四个坑:以为退了钱就没事。
收了钱之后因为害怕或者案子暴露了才退还,收了钱之后因为害怕或者案子暴露了才退还,根据两高2007年《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是因为自身或者关联的人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才退的,不影响犯罪认定。如果是因为自身或者关联的人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才退的,不影响犯罪认定。主动及时退还和事发后退赃,法律效果完全两码事。
六、辩护通常从哪几个角度入手
如果案件定性有争议,律师一般会从这几个方向展开辩护:
第一,主体身份。
行为人到底属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密切关系"?
第二,职务行为与影响力的关系。
请托的事到底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现的?还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根本没受到行为人的影响?
第三,利益性质。
谋取的利益到底算不算"不正当利益"?
第四,事先约定。
针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钱的案子,有没有在职时的事先约定?没有事先约定的,实践中一般不能按普通受贿罪认定,但仍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第五,主观明知
行为人到底知不知道请托人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普通受贿罪,一个发生在权力外围,一个发生在权力核心。区分它们,不能只看收钱的人是谁,还要看钱买的是谁的权力、买的是什么样的利益、背后有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很多家属只盯着"他是不是领导""有没有直接办事",但真正决定罪名的,往往是藏在关系网和利益交换里的细节。案子刚出来别急着定性,先把这些基础的法律关系理清楚,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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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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