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上,人民日报曾不点名批评项大嘴,说项大嘴是表面上爱国,实则是一种封闭心态。对此我指出,项大嘴那可不是封闭心态,而是生意心态,项大嘴是在做爱国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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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大嘴知道把儿子送去美国留学,还说在美国读博士质量就是高,还说有机会一定要让孩子去外国留学。看看,这哪里是封闭心态?项大嘴吹捧中国古代的法律,反对法律界人士说中国民法来自于西方,这不过是在做爱国生意而已。
项大嘴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门外汉,他怎么可能比中国的法律界人士更了解中国民法的来源?中国民法就是中国法律界人士搞出来的,他们会不知道其从何而来?
最近,项大嘴又在攻击中国法律界,说他们数典忘祖,无耻至极,居然说中国民法来自于西方。
然后,项大嘴又一次历数中国古代的法律,说中国秦代法律体系就很完善,而当时西方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怎么能说中国民法来自于西方呢?
项大嘴还指责中国法律界人士,说中国古代现成的法律,不好好继承,给搞没有了,还要到国外去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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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大嘴的狡猾之处在于偷换概念,或者说是混淆视听,把“法律”和“民法”混在一起,把古代与今天的时间差异抹去,一些脑子不好使的人就搞不清楚了,尤其是还裹挟着爱国叙事与意识形态叙事,很多人更不知道什么叫理性。
中国古代固然早就有了法律,但法律和民法却不是一个概念。民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在中国古代的法律里,根本没有独立的民法,民法是和刑法混在一起的,而且是以刑法为主,民法只是附带成分。
尤其是,即便中国古代法律里有民法成分,但那是古代封建社会制度下的,是调整古代人际关系的,不适用于今天。比如关于婚姻方面,难道能把古代的法律搬过来用吗?还要恢复休妻制度不成?
有人可能会说,只要中国法律里含有民法成分,就不能说中国民法来自于西方。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是这只能说,“中国民法来自于西方”这种说法不准确,否认不了中国民法大部分来自于西方。
根据豆包提供信息,甚至可以说,中国民法绝大部分来自于西方。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民事关系大都是靠乡规民约、宗族内部管理调整的。现代民法里面的大多数术语、原则,古代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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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个问题,不是主观问题,而是客观问题,需要客观资料做支撑,嘴硬没有用。所以,不了解就可以查查豆包,豆包绝对比项大嘴更靠谱,豆包是不做爱国生意的,搜集资料的能力特别强。在这个问题上,宁可相信豆包,也不能相信项大嘴。动不动就拿意识形态叙事,裹挟爱国立场,这种人最不可信。
根据豆包提供的信息,《民法典》总则编+各分编的这种模式,直接来自德国民法典,属于潘德克顿体系。
民法典的核心概念与基本制度几乎全部外来,比如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时效、物权、债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要约承诺、违约责任、人格权、继承(法定继承规则),等等,这些整套术语、逻辑、规则,都是晚清、民国从德、日、法移植过来的。
而像平等原则、意思自治、私有财产保护、人格独立等,这些近代民法的底层思想,属于近代西方启蒙之后形成的私法理念,并不是传统中国的主流价值观。
当然,这里必须说明一点,中国民法不是照抄西方法条,而是借鉴了西方法律的底层框架、私法概念、整套技术规则,结合本土实际情况,尤其是结合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与价值观,制定具体法条。
总之,中国古代固然早就出现了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是一件值得自豪的事情,但是,古代的法律不适用于现代社会。而西方古代的法律发展虽然比不过中国,但是西方先进入现代社会,先发展出适用于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作为现代社会的后来者,中国当然只能学习西方的法律,而不是沿用中国古代的法律。这个,和技术应用是一回事,中国古代早就有马车,但是中国不会沿用马车技术,而是要学习西方制造汽车的技术。
项大嘴吹捧中国古代法律,无非是在绑架爱国与意识形态做爱国生意而已。如果把古代法律搬过来用,他去打官司还得下跪呢。他心里跟明镜似的,只不过故意混淆概念,混淆时间差异,把是是非非、真真假假搅和在一起,蛊惑自己那群铁粉忠粉而已,谁要是反对,就把谁拉黑。
因此,项大嘴的有些言论,就是智商检测器,评论区几乎看不到智商在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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