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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之文这次遇到的这事,听着确实让人不是滋味。按他采访里所说,有素不相识的人专门建网络群组,紧盯他的演出行程。只要敲定商演,对方就提前向演出当地文旅部门集中投诉,凭空给他扣上 “劣迹艺人” 的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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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都清楚,朱之文的商演报价多年没怎么上调,同层级草根艺人报价普遍更高。他性价比高,主办方愿意找他,也正是这份实在的报价,招来了旁人眼红。
单纯网上看不惯,随口吐槽几句,本来不算大事。可这一波接一波的集中举报,实实在在砸掉了十几场已经谈妥的商演,不少场次主办方定金都已经付出去。印象最深的一次,他人都已经赶到泰安演出场地,换好了演出服,临上台前演出被紧急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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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识朱之文,就是当年穿着军大衣登台的农民歌手。没有复杂背景,单凭嗓子走红。这些年争议一直围绕着他,有人爱听他唱歌,也有人一直盯着他的生活挑毛病。但唱歌接商演,本就是他正常谋生的工作。台儿庄古城那场演出,当地文旅核查之后,明确确认演出合规,没有任何问题。就算有官方合规结论,针对性举报依旧没有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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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开展核查,是正常工作流程,不能跳过核验直接忽略群众反馈。可反复提交捏造的投诉,跨城市跟着演出到处举报,性质就变了。主办方办商演,要投入场地、人员、合同成本,最怕突发舆情风险。哪怕知道演出本身没问题,面对持续不断的投诉,大多主办方都会选择取消演出规避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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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整件事最核心的矛盾。不是朱之文本身违规,而是持续的恶意投诉,逼着主办方主动放弃合作。一场演出临时叫停,演员、现场工作人员前期投入全部白费,合同违约、经济损失接踵而至。长此以往,只要有人反复投诉,正常商业演出就会受到干扰,踏实干活的艺人,很难稳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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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举报,是公众监督的渠道,前提是基于真实线索。可专门组建群组,盯着演出档期集中编造内容投诉,就不能拿 “举报权” 当作借口。权利受法律保护,但不能用来捏造事实,恶意干扰别人谋生,给他人造成名誉和经济双重损失。当然,举报行为是否违法、和演出取消是否存在直接关联,最终都要靠证据,交由法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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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之文已经委托律师,固定全部证据,提交材料准备起诉维权。他的诉求很简单,希望用法律守住自己正常演出的权利。
公众人物本来就要接受大众监督,有人不喜欢他,完全可以理性表达意见。可因为对方报价低、抢了市场机会,就捏造信息四处举报,用这种手段断人活路,已经超出合理监督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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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也给行业敲了警钟。举报渠道要保留监督价值,但不能沦为同行互相打压的工具。有问题就查,没实据的反复诬告,就该承担对应的责任。投诉数量多少,不能等同于艺人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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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家不用急着给各方下定论,等待证据与官方核查结果。如果朱之文陈述属实,恶意举报造成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理应依法追责。如果事实存在出入,调查结论也该被尊重。
一个人可以不欣赏朱之文,却不该因为眼红别人的生意,就无休止消耗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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