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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预约合同主张赔偿,损失范围可以包含本约履行可得利益吗?
李舒律师 等
预约合同一方拒不签订正式本约,守约方起诉索赔时极易出现争议:能否主张项目完工后的预期利润?司法裁判主流观点认为,预约合同违约赔偿以信赖利益为上限,原则上不支持本约项下的履行利益(可得利益)。信赖利益包含所受损失与所失机会损失,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支出合理性、证据完整度综合裁量。本文结合省级高院典型案例,厘清预约违约损失的认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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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预约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性质上近似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且信赖利益赔偿总额以不超过本约履行利益为限。信赖利益分为两部分:一是所受损失,即缔约费用、为本约准备产生的各项支出、已付款项法定孳息;二是所失利益,即因信赖本次交易而丧失另行订立同类交易机会产生的损失。法院裁判时,需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结合守约方履约投入、违约方过错程度、支出是否合理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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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1. 投资方与地方政府签署《投资合作框架协议》(预约合同),约定由政府提供配套政策,投资方开展项目建设;项目须取得水利主管部门批复,拿到批文后 15 个月内签订正式投资本约。
2. 框架协议签订后,投资方投入大量资金,开展项目咨询、勘察、工程设计、总体规划编制,还配合政府设立的项目指挥部购置设备、装修办公场地。
3. 投资方顺利取得项目行政批复文件,多次向政府报送项目方案、发函催告签署正式投资协议,但长期未能达成本约。
4. 后续政府决定解除案涉框架协议,双方就补偿金额产生分歧:政府认可勘察、设计等技术性投入,但对于投资方主张的员工薪酬、办公经费、招待礼品等大额支出不予认可,引发诉讼。
5. 一审判决政府赔偿 367 万余元;投资方上诉。二审法院以信赖利益为边界,剔除不合理、无充分证据支撑的开支,综合利益平衡酌情加判部分损失,最终判令赔偿合计 632 万余元。
案件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鄂民终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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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及思路
1. 预约合同违约赔偿为信赖利益损失,并非本约履行后的利润收益。信赖利益包含直接支出的所受损失、丧失其他缔约机会的所失利益。
2. 费用审查区分合理支出与不合理开支:员工薪酬、办公经费、差旅费、合理餐饮支出,在预约磋商与项目筹备周期内发生,属于信赖利益,可以纳入赔偿;大额烟酒、礼品招待费用,即便有发票,因无法证明支出的合法性与交易必要性,法院不予支持。
3. 注册资本本身属于股东法定出资义务,投资方以注册资本本金计算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 法院兼顾公平原则,考虑守约方无违约、违约方实际享受前期工作成果等因素,在已经认定的实际支出之外,酌情增加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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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总结
1. 诉讼请求设计:预约合同纠纷索赔,不要直接主张本约项目可得利益、预期利润。诉请应当围绕信赖利益,列明缔约咨询费、勘察设计费、人员成本、资金利息、丧失其他交易机会损失。
2. 证据留存要点:所有前期投入,都要保留合同、付款转账凭证、发票、工作成果文件,用于证明支出与预约交易之间的关联性;招待、礼品类支出风险极高,司法认定中极易被剔除。
3. 举证规则:守约方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真实发生、费用支出与磋商签约直接相关;无法证明关联性、合理性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4. 风险提示:信赖利益存在上限,即便守约方投入巨大,法院也不会全额赔付,法官拥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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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 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预约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 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 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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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约合同违约对应的损失属于信赖利益,并非本约履行可得利益;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本约,应当赔偿守约方信赖利益损失。参考案例:(2018)川民终 852 号。
2. 预约合同纠纷,守约方主张本约履行后的高额预期收益,法院不予支持;法官可结合房屋市场价、交易背景,酌情确定信赖利益赔偿金额。参考案例:(2013)皖民四终字第 00322 号。
3. 中标通知书构成预约合同,招标人单方撤销中标通知,赔偿范围仅限预交款项利息、报名费等信赖支出;投标人主张项目承包后的可得利益,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 00200 号。
4. 预约合同项下赔偿限于信赖利益,不包含本约履行的可得利益;为准备交易而盲目采购原材料产生的跌价损失,若无充分必要性,一般不予赔付。参考案例:(2015)苏商终字第 00047 号。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7年,先后任某上市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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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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