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纪法衔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时,把党纪和国法打通,让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理配合起来,做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本期精选“回复选登”6则有关“纪法衔接”的回复,供参考。
“纪法衔接”权威答疑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目 录
1.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如何处理
2.截留挪用罚没款是否定性为私设“小金库”/行政单位截留并使用罚没款处分依据是什么?
3.农村"一折通"案件应如何定性
4.认定基层干部贪污有没有金额规定
5.乡镇党政人员是渎职罪的主体吗
6.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向司法机关移交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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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如何处理?
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做出处分规定,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兜底条款。如果党员干部在森林防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该如何处理?
2017 / 11 / 25
中央纪委法规室: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做出处分规定。考虑到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以及对外联络、巡视、机关工作等,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2023年《条例》第149条)设定兜底条款,主要是对其他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做出概括规定。党员干部在森林防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现有法律法规已做相应规定,应当依法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理。
编者注:2019年8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的钟纪晟文章《不正确履行职责如何定性处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农村党员工作失职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如何定性处理?》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也就是说,不论是党务工作还是行政工作,均是在贯彻落实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于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均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具体而言,认定违纪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有关违反工作纪律的条款给予党纪处分,若没有具体对应条款的可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49条(违反工作纪律兜底条款)定性处理;认定违法时,依据《政务处分法》第39条有关违反工作要求的条款给予相应政务处分;认定涉嫌犯罪时,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9条、《政务处分法》第41条等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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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挪用罚没款是否定性为私设“小金库” / 行政单位截留并使用罚没款处分依据是什么?
网友“清风廉雨”:某行政执法单位对执法对象罚款3万元后未上缴国库,执法单位负责人安排由财务人员直接保管,并用于单位日常开支。请问:如果给予该单位负责人政纪处分,其行为是定性为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还是定性为违反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其处分依据是《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还是《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这两种行为到底有何区别?
2014 / 8 / 28,2015 / 7 / 5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公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罚没收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010年1月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公布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小金库”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同时,《“小金库”暂行规定》对使用“小金库”款项的各类违法违纪情形及其相应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未经证实),行政执法单位截留罚没款不上缴国库、安排由财务人员直接保管并用于单位日常开支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规《罚没收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又违反了部门规章《“小金库”暂行规定》,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的《罚没收入暂行规定》。
编者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公职人员违反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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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折通"案件应如何定性?
网友“zcwind”咨询:在涉及现阶段村干部侵犯“一折通”案件中,按照要求,“一折通”应该是政府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补贴给农民群众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村干部代替群众领取、擅自更改群众的“一折通”户名、更改“一折通”补贴面积、将村公用集体面积的“一折通”补贴非法占为己有等情况,目前基层该行为究竟应按照何种错误类别定性存在疑问:一是贪污,但争议的焦点村干部主体身份是否可以按照“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来确定?因为“一折通”应该是不通过基层组织管理的。二是职务侵占,但职务侵占中明确规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属农民群众“一折通”补贴应该不属于本单位财物。三是非法占有,但非法占有的主体身份要求是什么?普通村干部是否可以适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中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主体身份?
2014 / 9 / 11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一、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因此,村干部中的党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依照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2023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2011年《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已废止,2025年《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不是党员的村干部,有2011年《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章所列的“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应当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者注:2020年7月1日后,不是党员的村干部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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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基层干部贪污有没有金额规定?
网友“反腐利剑”:请问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贪污、挪用、侵占公私财物处罚的额度是咋划定的?
2014 / 9 / 11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一、关于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有贪污、挪用、侵占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对数额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应当作为违纪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关于刑事处罚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当予以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予以立案。(编者注: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六种特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根据202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执行。另,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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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政人员是渎职罪的主体吗?
网友“探索”:请问农村、乡镇党政人员是不是渎职罪的主体,是否只有乡镇书记、镇长等才可以论渎职罪?
2015 / 4 / 3
中央纪委法规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咨询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根据《刑法》第九章的规定,渎职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统称,包括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其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对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还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乡镇党政人员如果属于以上规定的人员范围,均可以作为渎职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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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向司法机关移交涉案款物?
网友“飞碟123”:有个问题要请教,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向司法机关移交涉案款物?
2017 / 4 / 15
中央纪委审理室: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的问题或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对与该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相关的涉案款物,应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其他与涉嫌犯罪问题无关的涉案款物,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后,对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纪的涉案款物,司法机关应当按规定退回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编者注:该答复发布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已部分失效。根据《监察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第五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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