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标价三千余元的水果订单,实付二十余元。下单、付款、订单完成,商家不发货,实付款全额退回,另送一份小礼品或几块钱红包。平台风控看到“订单完成”,把补贴款打进商家账户。
江西吉安泰和县警方查明,罗某、罗某春等14人在泰和县、永新县等地开设13家线下水果店,在聊天群里以“发放福利”为名招募普通市民充当“刷手”参与空单交易。平台补贴是其中的关键,以98折活动为例,3000元订单最高减60元,其中约50元由平台出资,商家再自设大额满减券把实付压到20元左右。1个多月里,这批门店累计制造3万多笔虚假订单,每笔净赚约30元,非法获利110多万元。14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的定性是诈骗罪。同样一个“刷单”动作,在另一些案件里却停在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上。分界线到底在哪儿呢?
一、不同的法律评价
刷单薅羊毛不是一个罪名,是一组行为。现实中,有的被认定违约,有的被认定犯罪。
刷单破坏平台交易数据的真实性,通常构成对平台服务协议的违反,平台有权依约封店、扣款、追偿。商家与刷手之间的“返现红包”,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进入刑法评价的,是骗取平台补贴那一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档次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第一条: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与合同诈骗:两个罪名的适用边界
同为骗取财物,为什么还需要考虑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该条列了五种情形,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两罪的量刑档位数字一样,适用场景不同:合同诈骗罪保护市场交易秩序,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诈骗罪保护公私财产,不要求合同关系,对机器实施的欺骗同样可以成立。
刷单薅羊毛的场合,被欺骗的对象是平台。商家入驻平台时的服务协议,形式上是一份合同,办案部门据此适用合同诈骗罪并非没有出现过。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手段改变了定性吗
泰和案中,行为人只是用真实的账号下单,没有破解平台接口,没有修改传输数据,也没有侵入服务器。这是它不是计算机犯罪的根本原因。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条第三款指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行为。
第三方工具带来的定性变化,落在法释〔2011〕19号第二条的三项标准上: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三项标准指向同一个动作:避开或者突破安全保护措施。批量注册账号、绕过风控校验、模拟真人行为规避检测的工具,一旦具备这类功能,行为性质就从“骗”转向“侵入或者控制”,评价对象也从虚假交易变成技术手段本身。这类工具的开发者和销售者,即便不参与具体的刷单获利,也可能落在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上。
手段停留在规则层面的,结论不同。注册多个真实账号、利用平台规则漏洞重复下单、组织真实用户分摊下单,工具本身不具备突破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计算机犯罪的评价进不来。
四、罪名区分:先问骗的是什么,再问怎么骗的
薅羊毛类案件的定性争议,通常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第一个问题是钱是不是“骗”来的。行为人用空单套取补贴,平台是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而不是自愿给付。反过来看,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平台的规则漏洞,平台在规则设计时就已预见并接受这部分支出,比如公开承诺的满减、新人券、签到奖励,依规则获得利益,属于平台自愿给付,不具备诈骗罪的构造。判断的关键在于平台设定补贴时预设的条件,以及行为人有没有虚构这个条件。现实中,一些平台的规则设定也有问题,他应该预见到而未设定明确规则,导致薅羊毛的发生,这时候定性就常常产生争议。雷腾律师曾办理一起被告人先被判构成诈骗、后改判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成功辩护的关键,就在于平台规则的设定。
第二个问题是骗的对象是谁。同一起案件里,商家、平台、普通消费者可能同时是行为人与被害人。受害人和受害金额需要清晰划分。
第三个问题是参与者各自的责任。组织者事前设计空单模式、确定分成规则,是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行为;刷手明知是空单仍参与并因此获得返现,是否构成共犯,要看主观明知的程度与参与次数、获利数额。
雷腾律师认为,薅羊毛类案件最需要警惕的,是仅凭行为外观定罪。同样是在聊天群里组织下单,出于真实经营目的的促销冲量与以套取补贴为唯一目的的虚假空单,两者在主观目的上差别很大,却可能在侦查阶段被作同一评价。目的性认定不足,是这类案件出现定性偏差的主要来源。
薅羊毛与诈骗罪之间的距离,取决于三件事:平台有没有因为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行为人有没有虚构平台设定的给付条件,参与者对空单的性质知道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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