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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李某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计划采购葱、姜、蔬菜等日常食材。从单位到李某住处的沿途虽然有三家超市,但都不出售蔬菜,李某只能绕道前往定期开市的集市采买蔬菜。返程途中,李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李某这次绕行能否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他的死亡又能否认定为工伤?
此前,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
职工李某下班绕道前往正东方向的B村集市买菜,采购完成后沿原路返回住处时,与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但相关人社部门认为该绕行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此次绕道赶集是为了照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配偶,属于日常生活必需活动;且绕行距离较短、耗时有限,全程仍处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内,满足“上下班途中”认定的三项要件,其死亡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绕道买菜返程遇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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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三个主要争议点
“李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平邑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松介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目的、时间、空间三项构成要件。围绕这三项要件能否成立,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点。”
争议点一:李某赶集买菜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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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二:李某事发时是否处于下班的“合理时间”之内。
从下班离岗到事故发生,前后仅相隔约25分钟。时间跨度如此之短,李某的行程是否属于合理区间,直接关系到其是否仍处于通勤途中,还是已经脱离了下班的目的。
法院认为,李某从下班到事发仅相隔约25分钟,时间衔接紧凑。纵观整个行程,李某离开工作岗位后直接前往采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此期间从事了与下班目的无关的私事或无故逗留,该连贯行程的时间安排处于合理区间,符合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构成要件。
争议点三:李某事发时是否处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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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件同时成立可认定工伤
王松告诉记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可知,认定“上下班途中”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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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目的正当、时间合适、路线合理’三项要件同时成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王松说,“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添置生活必需品,是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属于上下班途中合乎常理的延伸。在此类情形下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陈月燕
▌审核:黄昌木 张镇业 曾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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