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日前,英国高等法院审理了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加密货币民事追偿案件之一。特纳法官(Turner J)在公共检控署诉钱志敏及相关方一案中作出重要裁定:中国投资诈骗案受害者对当局查获的约61,000枚比特币是否拥有所有权,这一问题必须首先在中国而非英国解决。
这一裁决不仅涉及数十亿英镑资产的最终去向,更触及跨境加密资产追偿中最核心的法律冲突——管辖权与准据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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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背景:从中国庞氏骗局到伦敦“加密女王”
钱志敏,常被称为“中国加密女王”,2014年至2017年间在中国运营了一系列庞氏骗局式投资计划。受害者均为中国公民,被告知资金将投入数字货币及其他项目(包括空气净化设备等)。骗局主要通过两家公司实施:一是在中国注册的天津蓝天格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二是据称虚构的英国尼斯人寿保险公司(BNLI)。
钱志敏在逃往伦敦前,将部分资金兑换成比特币,并持假护照入境。2025年,她承认洗钱罪,被英国法院判处11年零8个月监禁。
受害者总计投入约41亿英镑。其中许多人已在2014年至2017年间通过中国法院获得约34亿英镑的赔偿。2017年7月,中国执法部门冻结了与钱某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与此同时,英国公共检控署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在英国追回了与该欺诈活动相关的巨额资产,其中包括大量比特币。
02 核心争议:受害者能否依据英国法直接主张比特币所有权?
中国受害者依据英国《犯罪收益法》第281条,主张对查获的比特币拥有所有权权益,寻求在英国直接追回这些资产。他们提出多项理由:
1. 应适用英国法律判断所有权,从而决定是否有权追回;
2. 依据英国衡平法,有权撤销已签订的投资合同,相关款项应被视为存入推定信托,并可进行追踪;
3. 援引英国《犯罪收益法》第305条、第206条关于追踪非法所得财产的原则;
4. 由于财产(比特币)位于英国,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lex situs)。
法院需要判断:适用英国法是否合适?应适用中国法?还是两者结合?
03 法官裁定:案件与中国联系远比英国更密切
特纳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比特币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属于财产(这一点并非所有欧洲司法管辖区均予承认)。他援引已纳入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的欧盟《罗马条例一》《罗马条例二》以及国际私法普通法规则,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法官认定:“从整体情况来看,这起案件显然与中国的联系远比与英国的联系更为密切。陈述、当事人、交易以及被指控的不当行为的直接后果都集中在中国。”
即使比特币后来转移到英国,也不改变这一结论。因此,在依据《犯罪收益法》第281条提出对巨额比特币的追回请求之前,必须先由中国法院解决受害者是否对这些比特币拥有所有权的问题。
04 裁决的意义:跨境加密追偿的“第一性”原则
本案是英国法院处理超大规模加密资产民事追偿的重要先例。它再次确认:
1. 连接点优先于财产所在地:即使资产已进入英国,若案件的实质联系(当事人、交易发生地、损害后果)高度集中于另一国,英国法院仍可能要求先行在该国确定基础权利。
2. 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并不自动带来管辖优势:比特币被认定为财产,但这一认定本身不足以决定准据法或管辖顺序。
3. 中国法院的先行裁决具有关键作用:对于中国投资者在境外追索加密资产的案件,国内法院对基础民事权利(所有权、信托、撤销权等)的认定,将成为境外程序能否推进的前提。
对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而言,本案进一步印证了跨境加密资产追偿中“权利确认先行、管辖协调并重”的实务路径。无论是中国受害者在境外主张权利,还是境外资产需要在国内完成权利基础的认定,中英两地法律的衔接与证据准备都至关重要。
本案尚未完结。中国法院后续如何认定受害者对比特币的权利,将直接决定这批价值数十亿英镑的加密资产最终归属。对于持续关注跨境金融犯罪与数字资产追偿的法律界与投资者而言,这既是一场漫长的权利确认之战,也是观察国际私法在加密时代如何演进的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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