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20日讯不久前,重庆市一名2岁多男童在父亲外出遛狗期间,从18楼家中坠亡。事发后警方曾认定为意外事件、不予刑事立案,但男童母亲坚持追究父亲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并于10月16日报案获派出所受理。这次事件,在网上一度引发网友们的热议。
对此,闪电律师团、山东智恩律师事务所汪鑫泰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本案孩子2岁,父母离开12分钟,均在该条禁止的情形之内。同法第18条还要求监护人及时排除引发跌落等伤害的家庭安全隐患,18层住宅的阳台放着能踩上去的洗澡桶,窗户也留着可以打开的空间,很难说已经尽到义务。但违反监护职责的后果其实有限:按同法第118条,处理措施是居委会劝诫、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该法施行以来,公开报道中因独留幼童被处理的,屈指可数。
其次是刑事责任。孩子母亲已以过失致人死亡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在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罪以过失为前提;依第15条,过失有两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本案落在哪一种,要看具体事实:父亲是否知道阳台放着桶、窗户平时锁不锁、孩子此前有无攀高喜好等。若父亲根本没有意识到风险,属前者;若他意识到了、只是相信看动画片的孩子不会乱跑,则属后者。
值得注意的是,首次报案时,警方所说的“意外事件”,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客观上造成损害,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不是犯罪。警方最初如此认定,实质是否定了“应当预见”这一前提;若后续查明父亲本应预见,该认定就可能被推翻。这也正是本案刑事争议的焦点。从已公开的同类案件看,鲜有追诉先例,原因除了构成要件难以满足外,也与刑法对家庭内部的过失一贯保持克制有关。
最后,还需分清“受理”和“立案”。受理只是收下材料、开具回执,是否立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另行审查;决定不立案的,控告人可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相关法律法规请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立案。
最后要说的是,监护职责不是道德倡议,它的边界法律已经写明,希望监护人们都能提高重视程度,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闪电新闻记者 于玲欣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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