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不谅解并非必须重判。我国刑事量刑的核心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害人谅解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而非法定从重量刑情节的反向适用前提,换言之,取得谅解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参考依据,但未取得谅解并不必然推导出需要从重处罚的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3)的相关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该规定仅明确了谅解对应的从轻幅度,并未提及未取得谅解需要从重。从法理层面来看,被害人是否谅解本质上是被害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程序权利的处分,与行为人本身的犯罪恶性、社会危害性并无直接关联,只有当行为人存在累犯、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故意伤害、针对弱势群体实施伤害、多次故意伤害他人等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时,才能够依法从重处罚。实践中部分案件未取得谅解最终量刑较重,本质上是行为人本身没有其他从轻情节,而非未取得谅解直接导致重判,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行为人既无自首、坦白情节,也未作出任何赔偿,即便不存在从重情节,也会在法定刑幅度内选取中间偏上的刑期,但这并非“重判”,而是正常量刑的结果,不能等同于未取得谅解就必然加重处罚。
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索要高额赔偿才肯出具谅解书,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故意伤害案件的谅解协商过程中,被害人作为受损方,本身享有法定的索赔权利,双方就赔偿金额的协商属于民事意思自治的范畴,即便被害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远高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标准,也仅属于索赔诉求过高的范畴,并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谅解书的出具本质上是被害人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表达谅解的单方意思表示,对应的对价本身没有法定标准,被害人有权以出具谅解书为条件提出自身的赔偿诉求,行为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不存在被胁迫的情形。只有当被害人以捏造事实诬陷行为人、揭露行为人隐私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威胁行为人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与故意伤害赔偿无关的事由为要挟,强行索要远超出合理损失范围的财物时,才可能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仅以“不赔偿就不出具谅解书”为由提出高额赔偿的,不构成敲诈勒索。
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就算没有取得谅解也可以从轻量刑吗?
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即便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可以依法从轻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3)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过错的性质、程度,过错与案件发生的关联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该量刑规则的适用与被害人是否出具谅解书没有任何关联,只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就应当依法适用。从法理层面来看,被害人过错属于影响行为人可谴责性的核心情节,当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案件发生的诱因,甚至是直接引发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原因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会相应降低,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不能因为被害人拒绝谅解就否定过错情节的存在,也不能因此排除该从轻情节的适用。比如实践中常见的矛盾激化类伤害案件,被害人先动手殴打行为人,或者长期对行为人实施辱骂、欺凌等行为,行为人不堪忍受实施伤害致被害人轻伤的,即便被害人明确拒绝谅解,法院也会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对行为人从轻处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适用缓刑,不会因被害人不谅解就突破法定量刑规则作出从重判决。
故意伤害案中取得被害人谅解就一定可以适用缓刑吗?
故意伤害案中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不必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同时刑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取得被害人谅解仅属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的考量因素之一,不能等同于符合缓刑的全部适用条件。首先,若故意伤害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只有在存在自首、立功、被害人重大过错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将刑期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才有可能适用缓刑,否则无法适用。其次,若行为人属于累犯,或者属于黑恶势力成员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或者存在多次故意伤害前科、故意伤害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即便取得被害人谅解,也会因不符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无法适用缓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黑恶势力犯罪,即便取得被害人谅解,也要从严掌握从轻幅度,部分性质恶劣的案件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缓刑的适用自然也会受到严格限制,不能仅以取得谅解为由直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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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妍妍律师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在法院、政府等部门均有工作经验。代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现在担任日本企业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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