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行为人自境外采购烟丝,但自己并不收货而是委托清关转运团伙在境外收货并办理清关手续。清关转运团伙按行为人提供的收货地址、收件名,将“烟丝”伪报品名以快递方式邮寄给行为人。行为人收到烟丝后在境内销售牟利。清关转运团伙在报关过程中通过伪报用途为“自用”、大幅低报价格等方式偷逃应缴税款。上述行为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涉案货物伪报成个人自用物品邮寄入境并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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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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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于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3年起,于某为在国内销售境外烟丝牟利,先后通过某甲平台聊天方式向马来西亚烟丝销售商“华盛”“小文”求购烟丝。根据“华盛”“小文”的安排,于某以每单150元-200元不等的费用,委托王某甲、彭某、王某乙等人组成的清关转运团伙(均另案处理)办理清关手续。境外卖家“华盛”“小文”通过国际邮政快递将烟丝邮寄给清关转运团队,该清关转运团伙再按于某提供的收货地址、收件名,将“烟丝”伪报为“茶叶”,以快递方式邮寄给于某。于某收货后亦以“茶叶”为名,通过快递方式售卖给全国各地的买家。该清关转运团伙在报关过程中通过伪报用途为“自用”、大幅低报价格等方式偷逃应缴税款。
经核算,2023年至2025年期间,于某向“华盛”“小文”支付货款为577570.18元,扣除用于购买烟具(过滤嘴、卷烟纸)款项5000元,实际用于采购烟丝的货款为572570.18元。经海关计核,于某参与的走私烟丝已缴纳税款21672.984元,偷逃应缴税额为856895.07元。
一审期间,于某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境外烟丝入境售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于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于某与清关转运团伙分担。
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于某当庭认罪认罚;于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于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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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
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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