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时,他先后10余次入户盗窃,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监护人也被责令严加管教;16岁时,他仍不知悔改,再次盗窃后被取保候审。
◆接受法官讯问时,他妄图以“取保候审期间受重伤”为由逃避追责。经查,他竟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仓皇逃跑,从六楼跌落受伤。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割裂全案事实,单独评价未遂情节,片面适用司法解释,未充分考量被告人屡教不改的恶劣情节和人身危险性,对其宣告缓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遂提出抗诉,最终二审改判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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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时,他先后10余次入户盗窃,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监护人也被责令严加管教;16岁时,他仍不知悔改,又入户盗窃3户人家;在取保候审期间,他竟再次作案,被发现后仓皇逃离现场,从六楼跌落受伤,此后还试图以受伤严重逃避追责。
年少不是“免罪金牌”,“惩治也是挽救”。检察机关深挖案件真相,追诉漏罪,并对错误适用司法解释依法抗诉,最终让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受到应有惩罚。
未成年人屡次入户盗窃
邓某出生于2008年2月,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下称“黔南州”)福泉市长大,在校期间经常打架斗殴,初中毕业后即辍学,平日里喜欢吃喝玩乐,父母给的零花钱远不能满足他的日常开销。
2023年8月至11月,时年15岁的邓某分别伙同卢某、刘某(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福泉市某别墅区实施入户盗窃10余次,将盗得的白酒、黄金、香烟等物品变卖,所得钱款用于购置高档手机与日常挥霍。
多次作案却未被发现,助长了邓某的侥幸心理。2023年11月22日,邓某再次伙同刘某入户盗窃3瓶白酒。被害人发现失窃后报警,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刘某如实供述了其伙同邓某盗窃的犯罪事实。2024年1月22日,邓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交代了多次盗窃的事实。
因作案时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对邓某进行教育训诫,并向其监护人制发《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通知书》,督促家长落实监护责任,防止邓某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邓某未能重回正途。2024年4月10日,邓某再次在某小区翻窗入户,盗窃3户人家,共盗得现金2300元和价值1122元的黄金项链。此时,邓某已满16周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明确要求,邓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与同案人员会见通信,不得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办案期间,公安机关委托司法局对邓某开展社会调查。结果显示:邓某父母离异、忙于工作,日常对其缺乏有效管教,家庭不具备监管条件;早在2022年5月,邓某在黄平县就有盗窃前科;其多次入户盗窃,屡教不改,具有社会危险性,再犯罪风险较高。
2025年8月2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邓某盗窃案移送福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7日,福泉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取保候审期间发生了什么
一审开庭前,法官讯问邓某时,他反复提及自己在取保候审期间受伤严重。法官向福泉市检察院反馈了该线索,办案检察官立即展开审查。
邓某称,自己在取保候审期间曾到某小区找朋友玩耍,不慎失足跌落,导致身体严重受伤。事实真的如此吗?经向公安机关核实,办案检察官了解到,2024年9月17日,邓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翻窗入户盗窃,被户主撞见慌忙逃跑,途中从六楼跌落至二楼玻璃房受伤,被民警当场抓获。
这起取保候审期间的盗窃案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而此前的盗窃案由辖区派出所侦办。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将该盗窃未遂行为一并移送。
为查清全部案情,福泉市检察院依法启动侦查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该起漏罪。公安机关补充移送犯罪事实后,邓某百般辩解,坚称自己只是寻找朋友时误入他人家中,否认盗窃行为,企图逃避追责。办案检察官核查证据发现,他所说的朋友虽在该小区居住,但并不在案发楼栋,“访友途经、意外坠楼”的说法明显不合常理。
全面梳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后,办案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邓某取保候审期间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鉴于邓某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屡教不改,情节恶劣,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2025年12月8日,福泉市检察院将该起漏罪补充起诉至法院。
盗窃未遂该不该定罪处刑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作案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对邓某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的盗窃未遂行为不作犯罪处罚。今年1月16日,一审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以盗窃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该司法解释中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属于授权性酌定出罪规则,并非绝对出罪规则,适用时必须结合全案综合评判。邓某未满16岁时多次盗窃、被教育训诫后继续盗窃、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盗窃,属于连续性犯罪,应当进行整体系统评价。一审法院割裂全案事实,单独评价未遂情节,片面适用司法解释,未充分考量邓某屡教不改的恶劣情节和人身危险性,对其宣告缓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今年1月22日,福泉市检察院依法提请黔南州检察院抗诉。黔南州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8月5日,黔南州法院经二审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纠正此前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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