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6年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谈先行赔付指导意见,用了两个词:快捷、高效。
放在过去十几年的案例里,这两个词真不夸张:万福生科两个月完成赔付,人数受偿率95.01%,金额覆盖率99.56%;欣泰电气两阶段赔付,受偿率95.95%;紫晶存储三个月内完成10.86亿元赔付,有效赔付人数占比97.22%。投资者拿到钱的速度,传统民事诉讼很难做到。
但注意,“快捷”和“高效”描述的只是钱赔出去的那一段。钱赔完之后,出资方回头追偿的那一段,节奏完全是另一回事。
紫晶存储案的四家中介机构,2024年6月对48名被告提起诉讼,直到2026年6月才召开庭前会议。泽达易盛案的三家中介机构,2025年8月起诉39名被告,2026年8月又撤回起诉,理由是等紫晶存储案的判决结果再评估策略。
赔钱用两个月,追钱用两年,追偿结果还悬在类案判决上。
我的判断是:这份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如果只在“适用主体”和“实施程序”上做技术性澄清,解决的只是操作层面的模糊;它真正需要面对的,是一个运行了十几年后逐渐固化的格局——赔钱的人越来越集中地落在中介机构身上,而造假链条上真正获益的主体,退到了追偿的末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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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清楚先行赔付为什么有价值。
虚假陈述案件审理周期长、举证环节繁琐、投资者分散且诉讼结果不确定,这些老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了二十年,至今没有根本改观。立案难、举证难、耗时长,一个案子从起诉到终审三五年是常态。等判决下来,造假公司可能已经退市、破产,账上什么都没有——投资者赢了判决书,输给了时间。
先行赔付换了打法:不等法院判,由有赔付能力的责任主体先掏钱,把投资者损失填上,追偿的事后面再说。
万福生科案是个有说服力的起点:平安证券出资3亿元设立专项基金,投保基金公司担任管理人,两个月内完成申报和赔付。海联讯案由控股股东出资2亿元,受偿率95.7%。
单看这些数字,先行赔付在投资者保护上的效率确实无可替代。
但效率是怎么实现的?这里得仔细观察。
法律写的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保机构进行先行赔付——用的是“可以”,制度底色是自愿。
可现实是,造假暴露之后,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往往自身难保。紫晶存储退市后资不抵债,2022年末归母净资产已是负6.49亿元,实控人被判刑,公司连年度报告都难以按期披露。
在这种局面下,真正账上还有钱、经营还在继续、监管还有施加影响空间的,是保荐机构和审计机构。
于是,“可以”在个案中不断收窄为“只能由中介机构来”:万福生科是平安证券,欣泰电气是兴业证券,紫晶存储是中信建投等四家,泽达易盛是东兴证券、天健所、康达所。
中小投资者拿到钱的速度值得肯定,但出资方的身份高度集中,这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正视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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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集中带来的后果,在追偿阶段显现得最清楚。
紫晶存储案的四家中介机构,依据《证券法》取得适格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求偿权,追偿10.86亿元。被告覆盖发行人、实控人、26家配合造假的客户企业以及5家涉案银行,层次拉得很开。但真正具有可执行财产的主体,集中在配合方和银行一侧。
泽达易盛案的原告采取了不同策略:直接放弃对发行人本体和实控人的追偿,把火力集中在39名尚有资产的配合方身上,追偿3.72亿元。
两个案件的诉讼架构差异,恰恰说明中介机构在追偿问题上已经不得不做务实的成本收益计算,而不是简单地走一遍法律程序。
有学者在讨论这一制度时提出的担忧值得重视:如果保荐人在先行赔付后不能有效追偿,“保荐人先行赔付”就可能滑向“保荐人完全赔付”,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性会面临考验。
这正是指导意见需要介入的地方。
第一,“明确适用主体”不能停留在列举。若只停留在列举哪些主体可以成为先行赔付人,规则的意义有限。更具实质性的问题在于: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事实上不具备赔付能力或赔付意愿时,中介机构的赔付义务边界在哪里?是就其自身过错承担按份责任,还是在制度压力下承担事实上的兜底功能?
清越科技案提供了一个新的观察样本:保荐人、审计机构与公司实控人拟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基金,出资结构中包含了实控人这一侧。这种安排比单纯由中介机构出资更接近责任的原貌。
如果指导意见能够把“责任主体按过错和获益程度共同出资”作为程序设计的默认方向,而不是等个案中各方博弈出一个结果,先行赔付的出资结构才有可能从“谁能被推出来谁掏钱”转向“谁的责任大谁掏钱”。
第二,“明确实施程序”不只是流程标准化。赔付方案怎么定、适格投资者怎么界定、损失计算采用什么口径、申报和异议如何处理——各案做法并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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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已经跑通了“无偿管理、专款专用”的基本模式,万福生科和紫晶存储的经验都证明这套机制可以高效运转。
程序标准化的价值在于降低后来者的摸索成本,更在于给投资者一个稳定的预期:同样类型的造假、同样程度的损失,赔付的计算方法不会因为案发时间、地点和出资主体的不同而出现显著差异。
证券民事赔偿的威慑力,很大一部分来自可预期性;先行赔付要在保护投资者之外承担起类似的功能,程序的一致性比效率本身更值得追求。
第三,先行赔付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这是另一个绕不开的节点。
紫晶存储案中,中介机构履行赔付和整改承诺后,证监会对相关机构的调查予以终止。这种安排有执法资源优化上的合理性,但它同时提出了一个需要规则回答的问题:先行赔付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为减轻行政责任的依据,边界设定在什么地方?
如果赔付可以被市场理解为一种“花钱结案”的通道,制度的公信力会被侵蚀。指导意见若能在这一衔接上给出更清晰的尺度——比如赔付的主动性、覆盖率和整改的实际效果如何影响后续处理——先行赔付才能保持其投资者保护的本来面目,而不会被异化为责任豁免的技术手段。
回到中小投资者的立场上,先行赔付真正的分量不在于某一批人拿到了多少补偿,而在于它改变了一个预期:造假败露之后,受损的投资者面前有一条比诉讼更短的路。
这个预期一旦稳定下来,投资者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的信任阈值会发生变化。一个人知道出了事可能有人先赔,和一个人知道出了事只能自己打官司,对同一份年报的反应是不同的。后一种情况下,理性选择是远离权益市场;前一种情况下,投资者至少愿意留在场内——前提是那条“先赔”的路足够确定,不依赖于某一个案中恰好有人愿意站出来。
吴清说的“快捷、高效”,过去十几年的案例已经证明赔出去的那一段做得到。先行赔付运行到今天,量的积累已经足够说明它在投资者保护上的工具价值,接下来要回答的是质的稳定:谁来赔、按什么份额赔、赔完之后往哪里追、追不到的时候制度怎么兜住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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