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协委员、执业律师,劳动仲裁员,常年深入一线接触务工群众。在办案和基层调研中,我深刻体会到,《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岗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条款,在当前社会和医疗条件下,已经出现明显的适用脱节,给很多不幸的普通家庭带来二次伤害,亟需调整优化。
客观来讲,这条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好的。就是为了区分自身旧病和工作诱发的急症,避免工伤认定泛滥,守住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底线,防止恶意套取待遇的情况发生。在早年医疗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以48小时作为判定标准,简单清晰、便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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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现代医疗技术飞速发展,呼吸机、生命维持系统已经普及,很多危重病人的生命体征可以通过医疗手段有效延续。病人抢救时间的长短,很多时候不取决于病情本身,而是取决于医疗设备和救治方式。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再死死卡住48小时这条“硬红线”,已经不符合医学规律,非常不近人情。
我在办案中接触较多的真实案例,也最清楚老百姓的无奈。据报道,南京市民聂女士的丈夫胡某在工作时间突发心梗,经医院59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因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很多一线劳动者长期高强度劳作、熬夜加班,在工作岗位上突发重病,病因和工作劳累、岗位压力密切相关,属于典型的职业风险导致的伤害。可就是因为家属不忍心放弃、坚持全力救治,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最终直接无法认定工伤。
这就出现了最残酷、也最不该出现的社会悖论:老老实实救人,人没留住,工伤待遇也没了,家里瞬间失去经济来源,还要背负巨额医疗费;想要保住工伤待遇、保住一家人的生计,就必须狠心提前放弃治疗,给家属带来巨大的伦理心理压力。就不得不考虑终止继续救治,给家属带来巨大的伦理心理压力。让普通老百姓在亲情人命和家庭生存之间做抉择,已成为群众反映最强烈、最难以接受的现实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劳动者的职业风险兜底,保障弱势群体。职工在岗突发重病,因公受损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抢救时间长短、是否使用生命维持设备而改变。单纯以时间节点否定工伤资格,完全颠倒了评判主次,脱离了立法本意,既不公平,也不正义。
但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行政和司法标准不统一。法院审判更贴合民情、尊重事实,而人社部门行政认定依旧普遍机械从严,导致大量群众在初审阶段就被驳回,只能耗时耗力反复复议、诉讼。同案不同判、同情形不同结果的现象十分普遍,普通老百姓维权成本极高、维权难度极大。
为彻底化解这一民生痛点,让法规更贴合民情、执法更有温度,我结合实务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优化48小时刚性时限规则。建议修订法规,不再简单将抢救时长作为视同工伤的决定性条件,保留该条款基础框架,增设例外情形;重点审查发病场景、疾病与工作的关联性,以客观事实判定工伤资格,同时完善证据规则,防范工伤保险基金被恶意套用。
二是建立适配现代医疗的弹性认定机制。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经医疗机构正规持续抢救,仅因生命维持技术导致超时的情形,统一纳入视同工伤范围,不让先进医疗技术反过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统一行政认定与司法裁判尺度。由人社部、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统一指导意见,明确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合理超时情形,彻底解决执法和司法标准脱节问题。
四是转变基层执法理念。引导一线审核人员摒弃机械办案思维,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真正体恤困难群众的不易。
法律的底线是公平,法律的温度是为民。工伤认定规则的优化,无需颠覆现有制度体系,只需更加贴合民生现实。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细则,彻底终结“救人失保障、保保障弃亲人”的两难困境,善待每一位务工劳动者,温暖每一个遭遇不幸的普通家庭。
(本文系社情民意信息,已通过政协委员渠道反映,现公开发表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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