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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鸿等同志辞去职务的决定
(2026年10月21日开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
接受王鸿同志辞去开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
接受刘长林同志辞去开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
接受黄健同志辞去开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
接受王松同志辞去开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
以上辞职报开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来源:开阳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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