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行为人在进口服饰的过程中为了“节省”税款,支付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通关费用,将采购的服饰交由通关团伙采取“水客”夹带等方式走私入境并邮寄至行为人指定的收货地址,行为人收货后在境内出售获利。
上述行为系瞒报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如果行为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通关团伙代理进口业务的,则行为人与通关团伙构成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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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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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屠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从2018年左右开始,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香港采购服饰类货物后,支付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通关费用,将采购的奢侈品货物交由通关团伙采取“水客”夹带等方式通过深圳市等地走私入境并邮寄至屠某指定的浙江省杭州市收货地址,屠某收货后在境内出售获利。期间,屠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奢侈品货物6208件,案值20001098元,偷逃税款3304262.68元。2024年1月16日,屠某归案。归案后,屠某先后退缴违法所得共计3304262.68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屠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结伙从境外走私服饰类货物入境,偷逃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屠某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财产刑应由屠某与通关团伙分担。
考虑到屠某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屠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屠某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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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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