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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三分法由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W.J.T.米歇尔与杜克大学教授马克·B.N.汉森在合著《媒介研究批评术语集》中提出。该理论主张把“媒介”区分为三个既相互关联又层级不同的层面:媒介(media)、媒介物(medium)、媒介性(mediality)。它属于媒介理论与媒介哲学范畴,是跨学科媒介研究的认识论基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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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分法的内涵与外延
①媒介物指具体的、可指认的单一媒介形式,如口语、文字、印刷、电报、摄影、电影、广播、电视、计算机、智能手机,乃至电、汽车、打字机、布帛、身体等。媒介物的外延随技术与历史情境不断扩展,其核心规定性在于“独特性”:不同媒介物拥有不同的物质基础与符号元素,其中介化实践方式千差万别,对人类文明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就此而言,媒介物是复数的、异质的、历史的。
②媒介。米歇尔与汉森刻意将media推定为一个“集体单数名词”,用以指称两层含义的复合:一是人类在某一具体历史时刻所具有的各种单个媒介形式之集合;二是一种“技术的形式,或形式的技术”,即作为普遍性的媒介性。媒介构成并包含媒介物与人的关系,指一种具有弥散、包容特点的物质,人类的生命组织在其中生存和外化。作为单数形式的媒介半自动地传情达意,作为复数的媒介则不断演化出一整套将人类具体外化的方法。
③媒介性。这是三分法中最具原创性的概念。它回答的不是“什么东西是媒介”,而是“一物因何而成其为媒介”,即何为媒介的普遍性问题。媒介性被界定为处在中间位置所必然发生的机制与作用——“调节”。米歇尔与汉森明确指出,其意图在于破除媒介研究中盛行的二元论:过去与现在、新与旧、艺术与技术、社会与个人、主体与客体、空间与时间、自然与文化。三分中的第三元,正是作为“媒人”“斡旋者”在二元之间牵线搭桥、调解斡旋的媒介本身,这个作用就是“中介化”或“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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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者关系
三要素构成一个由抽象到具体、由普遍到特殊的层级结构:媒介性是普遍规定,媒介物是具体承担者,媒介则是二者的统合之名。
①就研究程序而言,三者呈现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运动:自上而下,是把任何具体媒介物置于媒介性的抽象意义之下考察,避免就物论物;自下而上,是从具体媒介物的历史与文化经验中揭示出特定的媒介性表现,避免用一个抽象的“媒介性”统括所有。
②三分法最鲜明的特征是对媒介概念作了层级化的抽象处理。以往媒介研究中的“媒介”是一个扁平的、未加分层的概念,既指机构,又指载体,又指内容。三分法把这三重含义分别在媒介、媒介物、媒介性三个层级上安置,使“媒介”概念的每一次使用都具有可辨识的层次归属,为“什么是媒介研究、什么样的研究算媒介研究”提供了判别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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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该理论的评价
①在研究对象的层面,三分法把媒介理论从聚焦专业实体机构的局限中解放出来,使城市、建筑、基础设施、身体等空间性与物质性对象获得媒介研究的合法性。
②在研究视角的层面,三分法推动媒介由研究对象上升为研究方法。如黄旦所概括,理解媒介不仅指理解单个的媒介形式,而是要从媒介这个角度来考虑问题,这一“角度”即媒介的居中位置。
③在学科格局的层面,三分法强调媒介研究的“中间性”,强调媒介在无数其他学科之间起到的媒人与斡旋者作用,从而为艺术史、文学批评、电影研究、人类学等学科进入媒介研究提供了共同入口,促成了媒介研究的跨学科化。
④三分法亦有其限度。
其一,孙玮指出,三分法冲击了二元论,但其前提仍然是二元的成立,仍留有二元论的痕迹。
其二,在人工智能语境中,三分法在主—客体中加入媒介作为第三元,其预设仍是人作为主体如何通过媒介通达外部世界,对媒介如何再造人类主体缺乏解释力。
其三,黄旦批评“调节”一词在中文学界被滥用,凡贴上“调节”二字便自认为媒介研究,这种“移动打靶式”做法恰恰背离了三分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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