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山行业大量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权,间接取得名下探矿权、采矿权。此类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目的不只是股权过户,往往还包含矿权延续、办理新采矿证、资料披露、债务保证等一系列卖方保证义务。
合同被判决解除之后,法律原则是双向返还:买方返还股权、卖方退还转让款。但实务中经常出现:原告起诉要求退款,被告却没有在本案提起反诉,法院只处理退款,对股权返还不作处理,造成“单方返还” 的不公平局面。本案(2021)最高法民申 7845 号,厘清矿业股权转让合同目的认定、合同解除后的互返原则、反诉与另案起诉边界,对矿企股权交易诉讼极具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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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唐苛夫(股权出让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立达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一审被告:唐茂然
案件事实脉络:
1.唐苛夫与立达信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唐苛夫转让保山市飞龙誉力矿业有限公司51% 股权给立达信公司。
2.案涉交易不是简单股权过户,合同专门设置多条卖方保证义务:唐苛夫保证目标公司名下大岭子金矿、从干树金矿等多个探矿权、采矿权能够办理、延续、正常开采;保证披露全部债务,移交完整财务资料;同时约定办理采矿权证的相关费用,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分担。
3.后续发生履行纠纷:部分采矿证未能办理完成,部分探矿权过期。立达信公司起诉,主张唐苛夫违反合同保证义务,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求唐苛夫返还股权转让款、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唐苛夫在一审提起反诉,主张立达信公司没有按比例承担办证费用,构成违约;但唐苛夫的反诉请求当中,没有提出要求返还飞龙矿业51% 股权的诉讼请求。
5.一审判决:认定唐苛夫违反合同保证义务,合同予以解除;判令唐苛夫向立达信退还转让款、定金,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对于立达信已经取得的51% 股权,因唐苛夫未提出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告知唐苛夫可以另行诉讼。唐苛夫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唐苛夫再审申请。
裁判核心要点:
1.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不仅是股权变更,还包含目标公司名下探矿权、采矿权的延续、取得、正常开采。唐苛夫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多项保证义务,构成违约,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2.关于办证费用分担:虽然合同约定费用按股权比例分担,但唐苛夫不能举证证明“采矿证办不下来,是立达信不付费造成”,因此反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3.双务合同解除,原则上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取得的利益。原审判决只判决卖方退款,未处理股权返还,属于法律适用存在瑕疵。但唐苛夫一审没有提出返还股权的反诉请求;且唐苛夫已经就股权返还另案起诉,同时立达信公司书面承诺:唐苛夫足额履行判决付款义务之后,10 日内配合把 51% 股权转回。基于救济途径已经存在,本案不再改判,维持原审裁判结果。
二、本案四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目的不限于股权过户,可包含矿权延续、办证等卖方保证义务
实务误区:收购矿业公司股权,只要工商把股权过户完成,卖方义务就全部履行完毕。
裁判观点:
普通股权转让,主要义务是股权过户、支付价款。但矿业类股权转让,双方可以在合同中额外约定:卖方对矿权延续、新证办理、资料移交、债务披露作出保证义务。此时整个合同目的,不局限于股权变更登记。
如果卖方违反采矿证延续、办证、债务披露等保证条款,即使股权已经过户,依然会构成根本违约,受让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提示:签矿业股权转让,要区分两类义务:① 基础股权过户义务;② 矿权、资料、债务等特别保证义务;两类义务都可以成为判断是否违约、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依据。
规则2:双务合同解除,法律原则是互相返还,不能只判决一方退款而不处理对方返还义务
实务误区:原告起诉解除合同、要求退钱,被告只要应诉,法院就应当主动一并判决对方返还股权。
裁判逻辑:
合同解除之后,恢复原状是基本原则:卖方收到的钱要退,买方拿到的股权也要返还。
本案最高法明确指出:原审仅仅判决唐苛夫退还转让款,没有处理股权返还,属于法律适用瑕疵,会造成只单边退款、股权继续留在受让方手上的不公平结果。
但是,法院不会主动替被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想要拿回股权,必须自己提出反诉。
规则3:你想要的权利,要主动提反诉;不提起反诉,法院不会主动审理,只能另行起诉
实务误区:对方起诉解除合同,我只要当庭口头提出来股权该还给我,法院就必须一并判。
裁判要点:
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告起诉解除、退款;被告如果想要取回已经过户出去的股权,必须在一审程序中,正式提出反诉请求。
本案唐苛夫虽然提起了反诉,但他的反诉只主张办证费用的违约责任,没有提出“返还 51% 股权” 这项明确的反诉请求。因此原审不予审理该项诉求,只能走另案诉讼。
风险提示:另案起诉会带来时间成本、诉讼成本,还会出现本案执行和另案审理不同步的风险。
规则4:合同约定费用分担,主张对方不付费构成违约,需要举证 “不付费是导致办证失败直接原因”
实务误区:合同约定双方分摊办证费用,对方没出钱,证没办下来,就直接认定对方违约。
裁判观点:
合同约定采矿证办理费用按股权比例分担,不等于只要对方没有出钱,就直接认定对方违约。主张该点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正是因为对方未支付该笔费用,才直接导致采矿权证无法办理成功。仅有费用分担约定,没有因果关系证据,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矿业股权转让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矿业公司股权完成工商过户,卖方义务就全部了结。
正解:如果合同写了矿权延续、办证、债务披露、资料移交等保证义务,这些同样是合同义务,没有完成依然构成违约。
❌误区 2:对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钱,我开庭口头抗辩股权应当返还,法院就会一并判决返还股权。
正解:想要拿回股权,必须正式提交反诉请求;仅口头抗辩,不算诉讼请求,法院不会主动裁判,只能另案起诉。
❌误区 3:合同约定费用分担,证办不下来,就直接归责对方不出钱。
正解:必须举证证明“不付费” 与 “办证失败” 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归责对方违约。
❌误区 4:就算法院只判单方退款,不公平也必须改判。
正解:未提反诉的前提下,实践中会允许另案起诉解决;如果对方出具履约承诺,最高法可以不撤销原审判决,但会指出原审法律瑕疵。
四、矿业股权转让签约、诉讼实操建议
✅签约阶段
1.清晰区分合同义务:把股权过户、矿权延续、办证、资料移交、债务披露分开写清楚,明确哪些属于卖方保证义务,以及违反之后的违约责任、解除条件。
2.对于办证、各类规费分担,写明:费用支付时间、逾期后果,并且写明“如因某一方不按时付费导致矿权手续无法办理,由该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把因果关系写进合同,减少后续举证难度。
✅诉讼阶段(重中之重)
1.如果对方起诉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求退款,作为被告,如果你希望拿回已经过户出去的股权,一定要在一审期限内,书面提起反诉,明确请求判令返还股权、配合工商变更。不要只做口头抗辩。
2.不要寄希望于法院主动替你处理返还股权。不提反诉,就只能打第二个官司,会出现一边要退款、一边股权还在对方名下的被动局面。
3.主张对方因不付费违约,提前固定证据:付款催告函、沟通记录,证明办证受阻就是对方拒不付费造成,完成因果关系举证。
本案裁判要旨
收购矿业公司股权的交易,合同目的不局限于股权工商过户;如合同另行约定矿权延续、办证、债务披露等保证义务,卖方未履行该类保证义务,同样可构成违约,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双务合同解除后应当贯彻互相返还原则,仅判决一方退款而不处理相对方返还义务,属于法律适用瑕疵;但被告主张返还股权应当在一审中提起反诉,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主动审理,当事人只能另行诉讼。主张对方未分担办证费用构成违约,应当举证证明对方未付费与办证失败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仅有费用分担约定不足以认定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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