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2023年3月到10月,黄某祥在自家厂房里,用果葡糖浆、葡萄糖粉、香精勾兑出一种液体。他把它装进瓶子,在瓶身上打上“原产国”“进口商”字样,贴上外文标签,冒充原装进口椴树蜜。
他在多个电商平台注册店铺,以每斤6元左右的价格出售,详情页标注着“原装进口正品”“纯天然无添加”“自然结晶”,宣传着“超划算买1瓶发5瓶”。
借助平台的推送机制,日均销售高达1200单,其中一款假蜂蜜两个月内销量超过3.4万单。前后销售金额共计206万余元。
经检测,涉案蜂蜜中未检出蜂蜜蛋白质,也就是说,一滴真蜜都没有。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黄某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黄某祥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判决已生效。
黄某祥利用电商平台推送功能,销售假冒进口蜂蜜,正因为这种行为方式,该案被两高列为2026年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处罚的是四种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本案落在以假充真上。黄某祥用糖浆、糖粉、香精勾兑出的产物,根本不具有蜂蜜应有的使用性能,却冒充蜂蜜销售;同时,它也不是进口产品,却贴上外文标签冒充原装进口椴树蜜。成分是假的,产地和品质宣称也是假的。法院的定罪逻辑很直接,用糖浆勾兑的东西冒充蜂蜜卖,就是以假充真,销售金额206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对涉案人员很关键的区别:刑法上的伪劣有严格限定,不等于产品不合格或质量有瑕疵。标签不规范、缺少某项资质但产品本身质量合格,通常属于行政违法或民事纠纷,不能直接套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黄某祥案之所以毫无争议地被认定为以假充真,是因为他卖的根本不是蜂蜜,而是一个被包装成蜂蜜的糖浆制品。如果案件的事实是蜂蜜本身是真的,只是某项指标没达标或标签不规范,定性就完全不一样了。
量刑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与销售金额密切相关。5万元到20万元,二年以下;20万元到50万元,二年到七年;50万元到200万元,七年以上;200万元以上,十五年或者无期徒刑。黄某祥的销售金额是206万余元,刚过200万元这条线,落入了最高档。
黄某祥的判决已生效,但现实中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金额能不能核减、定性有没有争议、主观明知是否成立,都会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
下一篇文章,将为大家逐一梳理这类案件的辩护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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