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招投标新政培训课上,一位学员问了刘老师一个问题:我们评标时发现,一家投标人的财务审计报告里留的手机号码,跟另一家投标人投标文件里授权代表的手机号一模一样。这算不算串通投标?能不能直接废标?
这个问题问得很专业。手机号码相同,确实是最典型的投标异常信号之一——但能不能认定串通投标,要看证据链,不能只看这一个点。
先说说这个问题的背景
2026年1月1日起,《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正式实施,国办发〔2024〕21号文也在持续落地。新政传递的信号很清晰:招标人对招标结果负主体责任,发现异常必须主动核查、如实记录、依法处置。这位学员能敏锐地发现手机号雷同,本身就是主体责任意识觉醒的表现——而怎么处理,恰恰体现了专业水平。
先看两个真实案例
2025年11月,陕西吴堡县财政局通报了一起案件:两家公司参与同一个项目投标,报名时留的联系方式完全相同,其中一家还提供了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财政部门认定串通投标属实,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同年6月,安徽铜陵市也通报了一起类似案件:两家公司下载招标文件时填写的联系电话相同,调查发现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都外包给了同一个人制作。铜陵市公管局认定构成串通投标,两家公司合计被罚款近50万元。
这两个案子有一个共同点:手机号码相同都不是唯一的证据,而是和其他异常情况叠加在一起,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政策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六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其中第(二)项就是“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两家投标人联系方式相同,如果查实号码背后是同一个经办人,就可能落入这一项。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拟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包括“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等。联系方式相同,就属于典型的“投标活动异常关联”信号。
刘老师的建议(两点)
第一,发现号码相同,先核查再定性。要求两家投标人分别出具书面说明,同时核查标书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硬盘序列号)、上传IP地址、投标保证金账户、项目管理成员是否交叉——异常信号越多,证据链越完整。
第二,把防范做在前面。招标文件里明确写上:不同投标人联系方式相同、文件制作特征相同等属于重点核查的异常情形,投标人无法合理解释的按串通投标处理。有约在先,处理起来才有依据。
为什么这个问题值得每个招标人重视?
因为新政策已经把“核查异常投标情形”变成了招标人的法定义务。国办发〔2024〕21号文要求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把“招标文件明确异常情形”、评标中核查异常写进了招标人的责任清单。以前发现了异常不处理,最多是疏忽;现在不核查、不记录、不报告,就是失职,是要在审计和倒查中承担责任的。尤其对央国企招标单位,招标投标资料要保存不少于15年,任何一个异常信号没处理好,都可能在未来某个时点被翻出来重新审视。与其事后被动,不如事前把核查机制建起来。
留给大家思考
你们单位在评标中,遇到过哪些“巧合”?手机号、IP地址、保证金账户……哪些信号会让你警觉?如果查到异常,你们是“算了”还是“查到底”?欢迎在留言区聊聊你的经历。
手机号一样只是线索,证据链完整才是铁证——招标人既要敢查,更要会查。
政策#刘祥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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