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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害人卢某到被告人谭某上班的公司说要贷款15000元,被告人谭某以帮助被害人卢某手机操作进行贷款的方式,在操作成功第一笔贷款人民币700元后,被告人谭某谎称该笔款项为方便被害人贷款,由被告人谭某所在公司转入被害人卢某的支付宝账户,由此骗取卢某的支付宝密码,并将此款转入被告人谭某的支付宝账户。之后被告人谭某继续操作卢某的手机进行贷款,并在当日操作贷款成功3000元人民币。该笔3000元贷款贷入卢某的支付宝账户后,被告人谭某谎称贷款未成功,秘密将该30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并将卢某手机上的该笔支付宝交易记录删除。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后被告人谭某的家人将37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卢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谭某采用欺骗的方式获取被害人卢某支付宝密码,然后秘密转款3700元的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诈骗行为还是盗窃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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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谭某用被害人卢某的手机操作贷款,将贷款37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删除被害人手机上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该盗划资金的行为被害人不可能察觉,故被告人谭某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但是,鉴于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另外,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应当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最终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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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被告人谭某在犯罪过程中既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又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应当按照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来定性。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系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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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谭某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卢某的支付宝密码,并谎称贷款未成功作为掩饰,但被害人并不知悉自身财物情况,更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愿。故本案被告人谭某系通过秘密转账的形式,在被害人卢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账户,来实现非法占有的。被告人谭某获取财物的决定性手段是秘密窃取,并无被害人的错误意思表示。因此,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被告人谭某采用了欺诈的方式掩饰盗窃经过,也不能改变盗窃行为的基础性,本案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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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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