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区新泾五村的一栋居民楼里,二楼电梯间的门廊前挂着几件衣服,地上摆着脸盆和热水瓶。这些东西不是临时堆放的杂物,它们属于一位九十岁的老人。从今年1月起,韩阿婆就睡在这里,蜷在一张轮椅上,盖一床薄被,吃喝拉撒全在这几平方米的公共空间里完成。夜里她会频繁喊叫,在楼道便溺,异味顺着楼梯往上飘,邻居长期失眠,打了无数次热线,找过居委,也报过警。快一年过去了,轮椅还在原地。
把母亲安置在楼道里的是大女儿史女士。她的解释很直接:母亲半夜总是叫唤,影响她休息。但这个理由只露出了水面之上的一角。水面之下,是一笔牵扯三个女儿、一套奉贤房产和每月四千九百元退休金的账。据属地居委了解,韩阿婆原本住在奉贤,房产被二女儿和三女儿交易变卖,史女士在今年1月把母亲接到身边,随即开始追讨那笔卖房款。她的原话是:“问她107万拿回来,我要拿这个钱还我在启东的房贷。”而史女士目前居住的新泾五村房产属于前夫,她自己启东那套房的贷款已经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眼下她全部的生活开销来源,是母亲每月四千九百余元的退休工资。
二女儿和三女儿的说法是,变卖房产经过了母亲同意。居委向韩阿婆本人核实时,老人表述模糊,没有正面回答。一个九十岁、精神状态不明、连自己是否同意卖房都说不清楚的老人,被夹在了三个女儿各自的叙事中间。大女儿靠她的退休金过日子,二女儿和三女儿拿着卖房款不愿露面,三方都在拿“母亲”说事,却没有一方先把母亲从楼道里接回一间有床的屋子。
法律上有一条线画得很清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财产分配不公而免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同样堵死了“没分到房就不养”这条路。赡养义务包含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层面,拒绝提供居所或者妥善安置,本身就落在“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范畴里。但律师的结论克制而微妙:史女士目前的做法尚不构成遗弃罪,却存在明确的照护失职。
“不构成遗弃罪”这几个字,是这起事件里最让人无力的一环。遗弃罪的刑事门槛要求“情节恶劣”,而史女士毕竟给母亲送了吃食,尽管邻居形容那食物“像狗食一样的糊糊”;毕竟让母亲留在了楼道里,尽管那是一个轮椅上的“住处”。她在形式上没有彻底切断与母亲的联系,于是刑事追责的门就暂时合上了。更复杂的是,史女士去年因堆物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后做过司法鉴定,结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一个有精神障碍鉴定记录的人,正在承担一个九十岁老人的主要照护责任,而她和母亲均非社区在册的精神病患者,实际精神状态并不明确。
刑事的路走不通,民事的路又被推给了邻居。司法所的建议是让邻居以相邻权起诉史女士占用公共部位,但邻居的回应很直白:我们希望公职介入,不是让一个邻居的力量去解决这件事。居委没有执法权,民警能做的排查和劝导已经做了,民政部门收到了上报,二女儿和三女儿表示“愿意照护”,但一说到当面协商,两人都不愿来小区和大姐接触。每一个环节都在运转,每一个环节都只能走到自己的边界为止,边界之外的那一步,没有人迈出去。
律师指出的破局钥匙其实只有一个:尽快对韩阿婆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如果结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依法重新指定监护人,用老人自己每月四千九百余元的退休金,把她送进一家合适的养老机构。这条路不需要任何一个女儿先低头,不需要二女儿和三女儿走进那栋楼,也不需要史女士放弃她对那一百零七万的追索。它绕开了这个家庭内部所有的死结,直接回到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上:一个九十岁的人,有没有权利不在轮椅上过冬。
但这把钥匙至今没有转动。程序需要有人推动,鉴定需要有人申请,而眼下所有人都在等对方先动。天在变冷,楼道里的脸盆和热水瓶还在原地。
三个女儿各有各的委屈,各有各的道理,各有各不肯让步的理由。可这些道理加在一起,最后的答案是一个九十岁的老人睡在公共楼道里。家庭内部的账可以慢慢算,但冬天不会等账算完才来。
你觉得在这种家庭纠纷里,公权力应该走到哪一步才算“管到位”——是强制指定监护人,还是继续等子女自己协商?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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