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区新泾五村,二楼电梯间。
一张轮椅,一床薄被,一个90岁的老太太,从今年1月到现在,她吃喝拉撒睡,全在这个公共楼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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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里疼了、冷了、糊涂了,她会喊叫,邻居说,楼道里全是尿味,一天扫两遍都没用。
她有家,家就在旁边那扇门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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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女儿史女士不让她进,史女士对着镜头只撂下一句话:母亲半夜总是叫唤,自己无法入眠。
就这一句,一个90岁的老人被挡在门外,在电梯间安顿了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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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想回家,却一次次被挡在门外,有邻居在民警允许下装了监控,拍下老人走到家门口、又被女儿拦下的一幕。
这事不是没人管,可管了一年,老人还是睡在楼道里,问题到底卡在哪,得一层一层往里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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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女士不是没话说,她有一肚子话。
她跟记者讲,母亲以前把奉贤的房子卖了,两个妹妹先把老太太骗到精神病院,然后交易房产,老三拿了钱,管都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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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句话,信息量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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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那套房,按她的说法,是被二女儿、三女儿卖掉的,她没有分到钱。
据属地工作人员介绍,她自己有一套启东的房子,贷款买的,还款出现困难,银行卡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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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眼下居住的这套新泾五村的房子,是前夫的,算是她在这座城市临时的落脚点。
她稳定的进账,就是母亲每个月4900多块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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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必须把边界划清楚。
大姐这套"妹妹骗母卖房、老三拿钱"的说法,目前只是她单方面的陈述,没有法院判决、资金交割凭证等权威材料佐证,不能当成既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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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钱款的去向,三个女儿说法完全对不上,至今没有明确结论。
二女儿和三女儿在电话那头给出的口径是,卖房经过母亲本人同意,不然房产交易根本办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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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工作人员当面询问老人,老人表达模糊,没有给出正面答复。
有一件事,多方信息可以对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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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本人被安置在门外的电梯间,但是老人每月的退休金,一直由大女儿这边保管。
人安置在楼道,退休金由大女儿经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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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表达能力受限的老人,一套已经完成交易的房产,三个各执一词的女儿,钱和人的这笔账,就这么死死搅在了一起。
钱的事扯不清,人的事就跟着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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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当年那套房卖了多少、钱落到谁手里,今天已经没人能给出一份说得清的单据,可这些争执的后果,全压在了门外的老人身上。
史女士守着这扇门,也拿母亲夜间吵闹作为自己的理由。
她背着启东的房贷,银行卡冻结,日常开销依靠母亲这笔退休金支撑,她一直把帮母亲讨房款这件事当成自己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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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这个立场,掩盖不了眼前最现实的矛盾:负责保管老人退休金的她,同时决定着老人能不能进门居住。
二女儿和三女儿这边,对外表态愿意承担照护老人的责任,但紧跟着说明,不愿意到这个小区和大姐当面协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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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照护,不愿意当面接触。两句话放在一起,很多人心里都会生出疑问。
照护要落实,总得坐下来谈,谁也不肯坐到一张桌子前,这照护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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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前后组织了多次调解,居委会没有执法权,几番沟通下来,各方始终没法达成一致方案。
属地一边安排保洁定期清扫楼道,一边派安保人员每日巡查,保障老人基本安全,同时联合社区民警联系另外两个女儿,可协商始终推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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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给周边邻居提供了一个法律思路,可以相邻权起诉史女士,起诉她占用小区公共楼道。
邻居并不认可这个方案。邻居心里很清楚,就算起诉胜诉,楼道恢复整洁,老人后续的安置问题依旧没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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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推进不动,属地已经把情况上报给长宁区民政局。
法律界人士把这件事的法律边界掰扯得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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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女士当下的行为,从现有条件来看,暂不构成遗弃罪,但明显存在照护失职争议。
老人已经90岁,表达能力弱,精神状态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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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最关键的一步,是为老人做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如果鉴定结论认定老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要依法重新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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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启动这套法定程序的主体有多个,居委会可以,民政部门可以,检察机关也可以。
这里要区分两份鉴定的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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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女士手里有一份去年和老人发生冲突后出具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标注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这份鉴定针对的是刑事层面的责任认定,不能用来判定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社区民警核实信息后介绍,史女士和老人都不在在册精神病患者名单当中,两个人真实的精神照护能力,都还没有权威结论。
法律界人士和评论进一步点出症结:老人一直没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所以没法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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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要人签字,送医要人拍板,退休金得有人管,现在哪个部门伸手都缺依据,大女儿适不适合继续照管、两个妹妹能不能接下,也没有能落地的判断标准。
一个照护能力存疑的人,负责照料一位高龄、表达不清的老人。
保管老人退休金的人,掌握老人能不能进屋休息的决定权,这样的局面,风险显而易见。
有人算过一笔账,老太太每月4900多块的退休金,放在上海,单独依靠这笔钱,很难支撑一家正规养老院的费用。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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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三个女儿都依法承担赡养费,叠加老人自身退休金,老人就具备进入养老机构安置的制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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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近些年明确,老年人追索赡养费属于民事支持起诉重点范围。
老人自身诉讼能力不足,没有办法独立打官司维权,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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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里写得很明白。
因年老、生活困难而追索赡养费的,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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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的含义很直白。
家里几个子女互相推诿、争执不下的时候,法律渠道可以托底。
老人说不清诉求,法律可以帮她主张;老人没有能力去法院起诉,检察院可以支持她提起诉讼。
老人没有合适监护人,民政、居委会、检察机关都可以依法启动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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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推诿,居委会可以牵头;亲属不配合,民政部门可以介入;涉及房产纠纷,也不能成为搁置赡养的理由。
这就是社会兜底机制存在的意义,家里子女接不住养老这件事的时候,制度可以接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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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我脑海里一直浮现那把轮椅。90岁的老人蜷在轮椅上,身上盖着一床薄被,家门就在几步之外。
门外是电梯间,充斥异味,不断引来邻居投诉,深夜还会传来老人的叫喊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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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拨打12345热线、找居委会协调、报警求助的邻居,慢慢也被这件事消耗得疲惫,但是他们没有视而不见。
房产交易有争议,钱款归属说不清,老人被几个女儿来回推,最后安置在了楼道的轮椅上。
这件事不该停留在楼道里。
符合条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要依法推进,合适的监护人该指定就要指定,老人应得的赡养费,该追索就要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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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天气渐寒,属地也可以先把老人安置到临时过渡场所,后续再依法向家属追讨费用。
只要相关部门把法定程序落实下去,这位九旬老人,才有机会拥有体面安稳的晚年生活,这也是这件事最该走向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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