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只要我去举报,就算没有官方定论,只要一起举报的人多、呼声大,就能直接给艺人扣上“劣迹艺人”的帽子,逼得人家演出办不下去。
这种想法不光站不住脚,还暗藏法律风险。
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最近朱之文自己透露,从9月份开始,青岛、泰安、济南、西安这一路,十几场商演接连被叫停。有的场次,他都换好演出服等着上台了,还有的正在赶去车站的路上,临时收到通知。演出取消,原因都是同一批人的集中举报。举报的人一口咬定,朱之文属于劣迹艺人。
但是朱之文这边说清楚了,他从来没有收到过主管部门出具的劣迹认定、处罚文书,所有演出的备案手续都是齐全合规的,现在已经留存好全部证据,准备起诉维权。还有一个细节值得留意,里面有些举报的人,之前就因为同类事情闹过,还签过不再骚扰的保证书,现在又拉群串联,跨着好几个地方定点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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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理清三点。
第一,劣迹艺人不是网友说了算的,认定有法定流程。
普通人确实有举报监督的权利,但是这里面有一条清晰的界限:拿着真实线索、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这是合法监督。可如果没有实锤,一伙人串通起来到处投诉,反复给人贴上劣迹的标签,逼着演出取消,这就越过线了,甚至涉嫌侵权违法。
是不是劣迹艺人,只能由主管部门查清事实之后,走正规程序出具结论。咱们网友没有当判官、自行定性的权力。就算很多人一起举报,也不能直接作为取消合规演出的法定理由。你有监督的权利,不代表可以断别人的生计。
第二,主办方选择取消演出,不等于承认举报内容是真的。
不少举报的人会觉得,主办方都不敢办了,这不就证明我们说的没错?这个理解不对。
主办方很多时候只是怕舆情发酵惹麻烦,出于商业风险考量选择停演,这只是自保,并不是认可举报里面的说法。结合同类名誉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借着监督的名头,反复传播没有核实的负面说法,抱团施压,影响别人正常做生意,造成收入损失、名声受损,当事人完全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一句“我只是举报”,不能当成免责的挡箭牌。
第三,之前承诺过不再骚扰,现在又组团举报,主观恶意会被放大。
之前已经签下保证书承诺不再滋扰,现在换群、换渠道继续联合举报,这种情况不会因为换了地方就不用担责。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重点看三件事:举报的内容是不是真的、有没有私下串通抱团施压、给对方造成了多大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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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是公众用来监督的渠道,不该变成针对某个人、到处狙击的工具。
监督权,根基是实事求是,不是用来扰乱正常商业活动的。合规的商业演出本身受法律保护。监管负责核查事实,主办方权衡经营风险,当事人依靠诉讼维权,各有各的渠道,不能靠扎堆举报,跳过整套法定认定流程。
法律是底线,你可以合理举报,但不能捏造事实诬陷;你可以行使监督,但不能靠抱团施压替代官方调查。
面对集中批量举报,你觉得该怎样区分正常监督和恶意骚扰?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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