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3岁的陈女士,一套公租房被征收,拿了325万,被前夫分走130万。而这个前夫,是跟她认识一两天就领证的人——婚后没共同生活,手都没牵过,不到两个月就离了婚。
据看看新闻报道,陈女士自幼有智力缺陷,但一直没做过官方认定,直到2019年才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残疾。她1988年第一次结婚,有个儿子,2002年离的婚。2005年,她经人介绍认识蔡先生,男方比她小13岁,一两天就登记结婚;婚后没几天,男方把户口迁进了她黄浦区面筋弄的公租房;不到两个月,两人离婚。离婚协议是男方写好的,叫她签名,她没看内容。协议约定:公房承租人转给男方,她迁出户口。此后她并没有真的办过户和迁户口,前夫倒是打过官司要求执行协议,打到一半又撤了诉。2024年这房子被征收,拿了约325万,前夫再次起诉要求分配,法院支持他分走四成,约130万。钱因为诉讼还被冻着,她的日子很难。记者找蔡先生核实,对方一句“我凭什么告诉你”,挂了电话。
这种协议也能作数?法院为什么支持他?
看看新闻披露的判决书里有个关键点:陈女士的鉴定是2019年做的,事隔十几年后的诊断,不足以认定她2005年签字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话在法律上是成立的。民法典18条规定,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说一个人“没有”或者“不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得走法院的特别程序,而且看的是行为发生那一刻的状态,不是事后的一张病历。
再说说这325万,前夫凭什么分走四成。征收利益分配,法院考量的因素不少:户口在不在房子里、实际居没居住、手里的协议怎么约定。前夫婚后几天就把户口迁了进来,离婚协议里又写明了承租人变更。这些摆在一起,都成了他分钱的砝码。这不代表法院认同这段婚姻,而是按证据和规则裁量。
那协议本身有没有救?有路,但过期了。民法典151条讲,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147条,因重大误解签的字,也能撤销。她没看清内容就签字,对方是不是“利用”了她缺乏判断能力,这正是可以争的点。但152条卡在那儿:撤销权有期限,重大误解90天内要提,其他情形一年内提,最长不超过五年。这事过去快二十年,过期了。同样卡在证据和期限上的,还有这段婚姻本身——1046条要求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如果当年她根本不能理解结婚这件事,婚姻的效力也有得争,但一样要趁早。
所以这个案子真正该记住的,不是骂前夫,是三件事。
第一,家里有认知、智力方面困难的亲人,尽早向法院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24条留了这道门,趁早把监护人安排上。认定越早,后面的坑越少。
第二,一旦认定,她自己签的大额协议,法律上效力就存疑——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监护人也不能随意处分她的财产,35条管着这个。
第三,凡是让她签字的东西,让信得过的家人先过一眼;发现不对劲,别自己扛,尽早走法律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残联、街道也能搭把手。权利都有保质期,别等出事再补救。
别把“都是一家人,没关系”挂在嘴边。这句话二十年前没人拦着,二十年后就可能变成一纸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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