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方欠4000元钱一直未还,去年9月某天晚上,男子田某到金某家讨要这4000元钱,在此过程中金某突发心源性猝死。后金某家属起诉田某,索赔各项损失358080.2元。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金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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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某因金某欠付其4000元欠款,于2025年9月某日晚11点前往金某的住所索要欠款,双方交涉期间,金某突发疾病,田某当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金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金某家属认为,在讨债过程中发生争吵,田某明知金某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仍然在夜晚11点到金某住处要账,用言语刺激金某导致金某突发心脏病死亡,金某的死亡与被告田某深夜讨账时语言刺激、行为过激、争吵,用脚踢车等刺激行为均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公安机关认定田某没有刑事责任,但是田某的民事侵权责任是存在的。
而债主田某辩称,自己对讨债行为过激不认可,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首先,田某系基于其对金某的债权上门向金某催收欠款,该行为本身并无过错;第二,结合派出所对田某做的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债主田某对金某实施了殴打、侮辱、胁迫等过激不法行为;第三,死亡证明显示金某的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田某知道或应当知道金某存在该疾病,并采用过激行为刺激金某疾病发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金某家属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金某的死亡结果与田某的催款行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金某家属主张债主田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金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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