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多数人心里都打鼓,可湖北襄阳的43岁男子黄某强(化名)不一样,坐上原告席的时候,他腰杆挺得笔直,因为他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
一、酒后溜进前技师家,被抓现行
黄某强有老婆有孩子,平时工作压力大,就爱往足疗店钻。一来二去,他跟店里一位叫鲁某芳(化名)的女技师处熟了。不仅每次去都点她,还加了微信偶尔聊天。2023年4月,鲁某芳从店里离职,走之前两人还一起吃了顿饭,聊到半夜,黄某强觉得两人关系又近了一层。
出事那天,黄某强喝了不少酒,没回家,直接壮着胆子去了鲁某芳家里。孤男寡女,酒劲上头,两人顺理成章地睡到了一张床上。
结果他刚完事准备回家,门响了。民警接到举报上门核查,把两人带走,还从鲁某芳那里扣押了2000元现金。最终,公安机关认定这是拿钱财做交易的违法行为,给黄某强处以行政拘留5日。
二、一审赢在证据不足,二审输在“旧账”
黄某强当场就懵了,这要是背上处罚,脸往哪搁?他死不承认,说女方早就不干那行了,那晚是你情我愿,顶多算道德败坏,绝对够不上违法交易。
复议被驳回后,他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发现,民警出警时执法记录仪没开,现场没有影像资料,光凭口供证明力不够。再加上两人认识多年,不能完全排除是婚外情。最终,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处罚。
警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时,揪出了一个致命细节:黄某强和鲁某芳,此前有过多次付费发生关系的行为。
这就意味着,两人根本不是什么正经朋友,更谈不上情人,就是老主顾碰上了老熟客。长期以来的“旧账”实打实摆在那里。
二审认为,两人的口供和案件事实能互相印证,达到了证明标准。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某强的全部诉求。
![]()
三、一次没结账,也是嫖娼?
很多人不理解:那晚黄某强到底给没给钱?如果没给,也能算嫖娼?
这正是本案的核心。公安部早年有过一份批复:只要双方达成了用钱财换取性的合意,并且行为发生了,哪怕钱还没给出去,一样按卖淫嫖娼依法处理。
二审法院看得很透彻:认定这种事,看的不是当晚有没有结账,而是两个人之间长期是个什么关系。如果长期以钱财为媒介,那一次没付钱,也只是账先挂着,性质早就在那里了。
至于5日的行政拘留,已经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从轻处罚了。真按满格算,这趟远不止蹲5天。
法律分析
第一, 关于卖淫嫖娼的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黄某强被拘5日,已属从轻。
第二, 关于“未付钱”的性质。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双方达成钱财交易的合意并已实施,即使钱未给付,仍以卖淫嫖娼论处。
第三, 关于证据链。虽然民警出警时没开执法记录仪,存在程序瑕疵,但二审结合两人此前多次付费交易的记录,以及双方口供的相互印证,认定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
第四, 关于2000元现金。该现金系在鲁某芳处扣押,若认定为嫖资,依法应予收缴。若鲁某芳对扣押不服,可另行主张权利。
第五, 关于行政复议与诉讼。黄某强有权提起复议和诉讼,但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说明司法审查不仅看程序瑕疵,也看实体事实。民警的执法瑕疵虽存在,但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定性。
第一,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两人之间那点长期的钱色交易,哪怕藏得再深,也总会在法庭上露出马脚。
第二, 别拿“婚外情”当免死金牌。法律认定的嫖娼,核心在于“以钱财为媒介的性交易”,而不是有没有感情基础。
第三, 民警执法的程序漏洞该补上,但违法事实该认还得认。黄某强想借程序瑕疵逃脱处罚,最终还是打错了算盘。
讨论话题
1. 男子当晚没付钱,二审仍认定嫖娼,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打1合理,打2不合理。
2. 民警出警没开执法记录仪,这个程序瑕疵该不该影响案件定性?
3. 对于这种长期的“老主顾”关系,你觉得该如何界定是嫖娼还是婚外情?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