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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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分析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为个人自用物品且有数量、价值限制,超过限量的海关将责令退运。为逃避海关监管,“省下”价值不菲的税款,行为人在进口箱包的过程中使用多人的收件信息作为国际邮包面单信息申报收件,并勾结邮政工作人员代行为人签收国际邮包后转寄给行为人,行为人收到涉案箱包后在境内销售牟利。
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 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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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林某、黄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3年期间,林某通过“洋觅网”在日本购买二手箱包等货物后,通过低报价格等方式将上述货物申报进口。在申报进口时,为逃避海关监管,林某使用多人的收件信息作为上述走私进口的国际邮包面单信息申报收件,黄某身为邮政工作人员,在明知上述国际邮包涉嫌走私进口的情况下,仍然代林某签收国际邮包并转寄给林某,林某收到上述走私货物后在境内销售牟利。
经查证,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林某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箱包等货物价值人民币4770429.91元,经关税部门计核,核定偷逃税款共计964430.05元;黄某以上述方式协助林某走私进口箱包等货物价值4069145.156元,经关税部门计核,核定偷逃税款共计819140.18元。
2023年3月22日,林某被抓获归案。2024年1月18日,黄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配合侦查。
林某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黄某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林某、黄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林某、黄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林某、黄某分担。
考虑到在走私共同犯罪中,黄某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林某有坦白情节;黄某有自首情节;林某、黄某均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林某从轻处罚,对黄某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七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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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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