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名男子病情突然加重,家属叫网约车转院。车辆开出不远,司机担心男子呕吐弄脏车辆,直接把病重男子和家属遗弃在路边。
男子经 120 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起诉医院、司机、平台三方,索赔 96 万余元。
一审判决出炉,医院无责,司机赔付 8000 元,平台赔付 5000 元。这份判决,也把紧急转运背后的责任边界摆到公众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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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5 年 8 月 13 日,杨某持续发热,伴随头晕头痛,在家属陪同前往南宁市中医医院就诊。
医生初步判断为肺部感染,先后三次建议杨某住院治疗。 家属拒绝住院,坚持门诊输液,并签署拒绝治疗告知书。
输液过程中,杨某病情急转直下,意识出现异常。 家属请求医院协助转运,院方告知其病情未达到院内救护车转运标准,建议自行拨打 120。
家属没有呼叫急救车,转而在网约车平台下单转院。 订单派至民途出行平台,由司机覃某接单。
上车后车辆驶出不远,覃某顾虑杨某途中呕吐污损车辆,不顾家属劝阻强行终止订单。 他将病重的杨某和家属留在路边。
家属当场拨打 120,杨某被送往广西民族医院抢救,当晚九点宣告死亡,死因是重症肺炎。 事后核查确认,覃某并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属于无证营运。
司机无网约车营运资质,在乘客危重状态下中途甩客,过错明确。
02
杨某的父亲与妹妹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医院拒绝协助转运、平台向无证司机派单、司机中途甩客,多方行为叠加延误救治,要求连带赔偿 96 万余元。
法院先核实原告主体资格,杨某妹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案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驳回其起诉。 案件仅围绕杨某父亲的诉求审理。
法院对医院责任作出认定。 接诊医生多次告知住院风险,履行完整诊疗告知义务。 家属主动拒绝住院,自行安排转院。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医院存在诊疗过错。
医院尽到了告知和诊疗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03
法院继续厘清司机与平台的责任。 覃某无证营运,搭载危重病人后中途甩客,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甩客行为一定程度延误救治,和死亡结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平台所属租赁公司未尽资质审核义务,向无证人员派发订单,存在管理疏漏。
三方不存在共同加害的主观合意,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连带赔偿。
判决同时载明家属一方的重大过错。 家属三次拒绝住院干预,危重状态下选择普通网约车转运。
上车之前,家属没有向司机如实告知病人危重情况。 杨某自身重症肺炎,是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 以上情节,依法减轻司机和平台的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法院最终判决覃某赔付 8000 元,租赁公司赔付 5000 元,其余损失由家属自行承担。
普通网约车,并不适合承接危重病人的转运需求。
04
一万三千元的赔偿总额,不少读者第一眼难以理解。 判决的核心是区分因果权重,不是依照大众情绪定责。
重症肺炎是致死主因,甩客只是事件里的次要诱因。 司机的不当行为应当被追责,但死亡的主要责任不能归于他。
这件事留给所有人的警示,在于转运渠道的选择。 急救救护车配备医护人员与急救设备,专门服务危重病人转运。
网约车司机不具备急救能力,车辆也没有配套急救设施,承载不了这类风险。 家属情急之下选错转运渠道,埋下致命风险。
平台更要守好资质审核关口,放任无证人员接单,就是埋下安全隐患。
危重患者转运容不得侥幸,紧急就医转运,优先拨打 120,守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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