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某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方某燕执行异议之诉案——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不属于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
2026-08-2-512-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08 / (2023)京01民终1025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10.19
裁判要旨: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不属于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故被执行人为“夫妻公司”,申请执行人以其实际构成一人公司为由,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另诉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张某甲诉杨某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案——未直接抚养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以抚养权未经司法确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2026-14-2-020-001 / 民事 / 同居关系纠纷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4.19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10.18
裁判要旨: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其均有要求不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权利不因抚养权是否存在争议、是否经司法确认而受影响;未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以抚养权存在争议、尚未经司法确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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