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杨博
成都男子刘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将名下房产、车辆全部划归妻子,并承担了30多万元的债务。然而,办理离婚登记后,刘某认为自己遭遇了“假离婚”陷阱,遂将前妻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
近日,这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审理终结。邛崃法院判定,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登记离婚前已明确知晓是“真离婚”,且法律上并无“假离婚”概念,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男子称“假离婚” 一个月后
发现前妻带异性入住婚房
刘某与徐某某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育有一女。然而,两人的婚姻生活并未平静多久,甚至在2025年8月底还因家庭暴力惊动了警方——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分局某派出所曾向刘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查明其在家中对徐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伤害。
2025年9月起,双方开始频繁就离婚及财产处理进行沟通。刘某诉称,2025年9月中旬,徐某某以“做生意有风险”“避险保全财产”“离婚不离家”等说辞劝说他办理“假离婚”。刘某于2025年10月31日与徐某某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一套房屋及一辆蔚来ET5T小型轿车均归女方徐某某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32.9万元银行贷款由女方偿还,但因该贷款实际用于刘某的汽车生意,刘某需在202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徐某某32.9万元;3岁的女儿由女方徐某某抚养,男方刘某不承担抚养费。
刘某表示,办理离婚后两人仍同居在一起,并未对外公布离婚消息。然而仅过了一个月,2025年12月7日,刘某发现徐某某竟带着另一名男子同居在昔日的婚房内。刘某认为自己掉入了前妻精心设计的“假离婚”陷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并对房屋、车辆及债务重新平分。
针对刘某的指控,被告徐某某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离婚冷静期也给足了思考时间,不存在欺诈;与其同居的异性出现在离婚之后,不构成“出轨”;且案涉房车均有按揭,不具备分割条件。
庭审反转:
关键微信记录曝光
签协议前妻子曾明确摊牌“真离婚”
庭审中,原告刘某主张自己是因受欺诈陷入“假离婚”的错误认识才签署了协议。然而,法庭调取的双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却揭示了事件的另一面。
法院查明,在协商前期,徐某某确实曾提出过“规避债务风险、假离婚”的方案。然而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一周——2025年10月23日,双方的对话发生了关键转折,刘某主动说出了自己的离婚意愿:
刘某:“我也想了很久,确实没有过下去的理由了。”
徐某某:“你想法改变的(得)如此快,你找到人了?”
刘某:“希望你能正常的(地)看待我们的婚姻,已经是不正常的夫妻关系了。都想过离婚,何必继续下去。”
徐某某:“那你的意思是不像我们上个月谈的,为了保全财产而假离婚?”
刘某:“是的。”
当日深夜,徐某某再次发微信向刘某摊牌:“我是真的上次跟你谈完后,就没想真的离婚了,只是害怕债务这些影响,所以说我们去办离婚证,但实际上不分家,你当时也给我说喊我不要骗你,如果以后我要找,坦诚给你说,但是今天我们聊了很多,我觉得还是离婚不离家更好,但是如果你始终还是决定这儿就是真的离婚,你还是给我说,不然以后又变了,我接受不到。”
刘某对此回复:“好”。
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2025年10月31日,刘某与徐某某如期前往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
法律无“假离婚”概念
男子诉求被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及债务分割条款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具备法定可撤销情形。
审理法官表示,法律不认可“假离婚”,我国法律并无“假离婚”的法律概念。婚姻关系的解除以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生效为准。男女双方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婚姻身份关系即依法解除,不因双方私下是否作过“假离婚”“离婚不离家”的口头约定而改变。
他说,从聊天记录证实,在正式签署协议前,徐某某已明确否定了此前“为保全财产假离婚”的说法,刘某对此回复“好”,表明其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已清楚知晓徐某某的想法发生重大转变,并知晓本次离婚将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协议整体利益来看,案涉房屋与车辆在扣除按揭后的剩余净价值约35万元。虽然房车划归女方,但女方独自抚养尚满3岁的幼女且不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后续抚养需投入大量资金;而32.9万元债务系刘某用于个人汽车生意周转,约定由刘某最终承担亦在合理范围内。因此,协议在财产、债务及抚养费的分担上并不存在明显利益失衡。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订立案涉《离婚协议书》财产条款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事由,遂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莫把婚姻当儿戏
“假离婚”隐藏巨大法律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出于规避债务、获取购房资格或享受政策优惠等目的,私下协商办理所谓的“假离婚”,甚至签署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
法官特别提醒,在法律层面,只要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假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私下约定的“离婚不离家”或“避险承诺”不仅无法对抗法律效力,反而可能导致一方在失去婚姻的同时,面临“人财两空”的巨大风险。婚姻登记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广大市民应理性对待婚姻与财产关系,切勿将婚姻作为规避法律或风险的工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