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英律师,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执业6年,深耕刑事、侵权纠纷、合同、债务纠纷及婚约、继承相关法律领域,在民商事与刑事各类案件办理中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执业地点位于济南。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马某某1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告马某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被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18200元,被告以原告自行维修未经其确认、修理范围存在扩大为由提出抗辩。济南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马丽英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维修费实际支出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组织证据,推动法庭对维修明细、支付记录及发票之间的金额差异作出审查认定,最终法院酌定被告按70%比例赔偿车辆维修费18200元,并驳回原告关于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的请求。本案标的额虽不大,却完整呈现了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定损程序、举证责任分配与责任比例裁量的审理逻辑,对同类纠纷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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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起标的额不足两万元的车辆维修费纠纷,因原告未通知被告到场即自行送修,被告以“程序不合法、修理范围被扩大”为由拒绝认可定损结果,使案件争议从事故责任划分延伸至损失认定的证据审查层面。2025年11月24日傍晚,马某某1驾驶小型轿车与马某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县某路段发生碰撞,致马某某2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2负主要责任、马某某1负次要责任。原告维修车辆后诉请赔偿,被告则主张其人身损害与车辆损失亦应抵偿。济南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马丽英代理原告一方,围绕维修费实际支出与发票金额的差异向法庭作出说明,推动法院在证据审查基础上认定损失并适用责任比例。案件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已于2026年4月作出。
二、纠纷起因
2025年11月24日19时00分许,马某某2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马某某1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接触,造成马某某2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鄄城县某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与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2负主要责任、马某某1负次要责任。马某某1将受损车辆送至某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用。因双方就维修费承担未能协商一致,马某某1于2026年2月向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某某2赔偿车损费182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庭前准备
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牟某某独任审理。原告马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英、被告马某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为此支出保全申请费202元及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128元。庭前阶段,双方围绕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并无实质争议,争议重心集中于车辆维修费数额的确定方式与证据效力。
(二)庭审交锋:定损程序与证据对抗
庭审中,原告马某某1提交某公司维修明细一份、支付记录一份、发票一份,用以证明车辆维修实际支出。济南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马丽英在代理意见中指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车辆维修的事实与费用金额,发票金额与微信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异系因微信提现产生税费及4S店开票规则所致,并当庭就此作出说明。被告马某某2提出三点抗辩:其一,原告诉请的车损费用系其自行前往汽修厂与修理人员确定修理范围和项目后维修产生,程序不合法;其二,原告未通知被告到场确认车辆毁损情况,自行维修扩大了修理范围,相关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其三,被告本人因事故受伤、其电动三轮车亦受损,已承担巨额损失,要求原告就其损害予以抵偿,并请求驳回原告诉请。针对被告关于维修清单与实际修理项目不一致的异议,法庭要求被告就此举证,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三)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法院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通警察部门在现场勘查、调查基础上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予以采信。关于修车费,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已提交维修明细、支付记录与发票,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链条,且就发票金额26000元与实际微信支付26052元之间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被告虽对维修清单及费用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主张的维修费损失予以支持。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法院认为该费用系财产保全申请人为提供担保而支出,并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济南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马丽英在代理过程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金额差异的合理性展开说明,为法庭认定维修费损失提供了审查基础。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的裁判思路集中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关于损失认定。原告自行维修虽未通知被告到场,但维修事实客观存在,维修明细、支付记录与发票相互印证,且原告对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异作出了符合生活经验的解释;被告主张修理范围被扩大,却未能举证证明哪些项目属于不合理扩大,亦未申请对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故其异议不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其二,关于责任比例。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马某某2负主要责任、原告马某某1负次要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酌定被告对原告财产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6000元×70%=18200元。关于被告提出的抵偿主张,因其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法院未予处理。最终判决:被告马某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1车辆维修费182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元、保全申请费202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同时载明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行送修车辆,务必保留完整的维修明细、支付凭证与发票,并尽量在维修前通知责任方到场确认——这是本案最直接的一条实务提醒。本案中,原告虽因未通知被告到场而遭遇抗辩,但凭借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对金额差异的合理解释,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被告虽提出修理范围扩大的异议,却因未能举证而未被采纳。济南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马丽英,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擅长刑事、侵权纠纷、合同、债务纠纷及婚约、继承相关法律纠纷,其在代理本案中围绕证据关联性与金额差异展开的说明工作,体现了侵权类纠纷中证据组织与释明的重要性。对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而言,定损程序的规范性与证据留存的完整性往往直接影响损失认定结果;责任比例则依据事故认定书划分并结合过错程度酌定,当事人切勿因标的额较小而忽视举证。若遇类似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结构与诉讼策略。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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