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69岁的郑某某在小区内步行时被轿车撞倒,两次住院手术、十三次门诊复查,最终评定为十级伤残,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却以“非医保用药应剔除”“应追加未碰撞车辆承保公司”等理由抗辩。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庄敏烨律师(执业5年)代理原告郑某某参与本案诉讼,围绕事故责任认定、损失核定及保险赔付顺序展开代理工作。珠海交强险赔偿纠纷律师庄敏烨长期专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及刑民交叉疑难案件,兼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证和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等社会职务,办案兼顾法理情理,既擅长法庭诉讼攻防,又善用多元调解机制化解矛盾。本案经珠海市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1555.64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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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保险公司在庭上提出的一项追加被告申请被法院当庭否决——这是本案审理中最具转折意味的一幕。被告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路边还停着一辆吴某某的轿车,原告的损失应与该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分担,要求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法院审查后认定,事故认定书及原告陈述均不能反映原告与某乙车辆发生过碰撞,原告损失与某乙车辆并无因果关系,对该申请不予采信。珠海交强险赔偿纠纷律师庄敏烨在本案中代理原告郑某某,从事故责任认定、医疗费票据梳理到伤残鉴定推进、各项损失计算,完整参与了诉前调解与诉讼审理全过程。案件的核心看点在于:多车事故场景下交强险赔付责任的边界如何划定,以及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院外护理费等项目的抗辩能否成立。
二、纠纷起因:小区内碰撞引发的赔偿争议
2022年3月16日16时35分,林某某驾驶某甲号轿车在珠海某小区内行驶,与停放路边的吴某某的某乙车辆以及正在小区内步行的郑某某及其外孙张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某甲号车辆左后方受损、某乙车辆左右侧受损,郑某某与张某某受轻伤。珠海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某某被120送往珠海市香洲区某医院急诊,随后转入骨科住院治疗3天,出院诊断为左股骨干中下端骨折、右侧第7、8肋骨骨折等。因患者要求出院,同日转至广东省某医院珠海医院继续住院15天,期间行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增加左侧小腿肌肉静脉血栓形成、右膝陈旧性髌骨脱位等多项伤情。出院后,郑某某先后进行13次门诊复查,自行支付医疗费用42262.04元。
某甲号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为郑某某垫付住院医疗费18000元,林某某垫付3428.86元。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郑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诉前鉴定
郑某某于2023年2月20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根据摇珠结果依法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3年6月1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郑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郑某某支付鉴定费3948元,并因鉴定机构在外地另花费住宿费168元。珠海交强险赔偿纠纷律师庄敏烨在诉前阶段即介入此案,协助当事人完成鉴定申请、材料提交及与鉴定机构的沟通衔接,为后续损失计算奠定了证据基础。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敏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二)庭审交锋:双方主张与抗辩
原告方主张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42262.04元(票面金额60262.04元,已扣减垫付款)、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533元、出院护理费12180元、交通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7231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3948元、鉴定住宿费168元,并主张已垫付医疗费的利息损失2352.41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对多项费用提出抗辩:认可医疗费票面金额60262.04元,但要求扣减已付交强险18000元、张某某479.7元及非医保部分;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700元,不认可院外护理费;认可交通费930元、营养费500元;认可残疾赔偿金按2022年基数64234元×10年×10%计算;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认可鉴定费、住宿费及利息损失。此外,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承保吴某某某乙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应在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珠海交强险赔偿纠纷律师庄敏烨在庭审中围绕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等展开举证质证,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剔除主张,指出治疗项目系医疗机构根据受害人实际病情合理使用,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功效相当或疗效更佳的医保内替代药品。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当事人未持异议,予以采纳;某甲号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林某某垫付3428.86元,原告确认保险公司的垫付款并在诉请中扣减,对林某某的垫付款未在诉请中主张。关于保险公司追加某乙车辆承保公司的申请,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及原告陈述均不能反映原告与某乙车辆有碰撞,原告损失与某乙车辆并无因果关系,不予采信。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对各项损失逐一核定。医疗费方面,票据合计60262.04元,扣除张某某479.7元及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原告实际自行支出41782.34元;对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应剔除”的抗辩,法院指出医疗费中的治疗项目系医疗机构根据受害人实际病情合理使用,即便存在自费药项目,也需使用医保内同类型药物替代而非直接剔除,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功效相当或疗效更佳的医保内替代药品,对该辩解不予采信。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18天、100元/天计算为1800元。护理费方面,依据鉴定意见护理期120日及住院18天,核算住院护理费2700元、院外护理费12240元,合计14940元。交通费酌定1100元,营养费酌定500元。残疾赔偿金按2022年珠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5743元/年×11年×10%计算为7231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鉴定费3948元及鉴定住宿费168元系查明损害程度的合理必要费用,予以支持。利息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以上核定各项损失合计141555.64元,未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由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郑某某损失141555.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2元,由原告负担166元、被告林某某负担3116元。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受伤后每一次门诊复查的病历和票据都要留好,这是日后主张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乃至伤残赔偿的关键依据。本案中,郑某某13次门诊复查的记录与票据,成为法院核定院外护理期和交通费的重要参考。珠海交强险赔偿纠纷律师庄敏烨在代理过程中注重证据的系统梳理,将两次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复查票据与鉴定意见逐一对应,使各项损失的计算有据可查。值得关注的是,多车事故场景下,未与受害人发生直接碰撞的车辆,其交强险承保公司并非必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因果关系是划定赔付边界的基础。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剔除、院外护理不认可等常见抗辩,法院的审查逻辑是要求抗辩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非当然采信。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庄敏烨律师(执业5年)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其兼任多家调解机构特邀调解员的背景,使其在诉讼与调解两种路径间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的方案建议。遇到同类纠纷的当事人,宜尽早固定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和费用票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损失构成与赔付路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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