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根据RCEP协议,自东盟国家进口米糠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但进口大米粗粉则无上述免税优惠政策。为了“节省”进口成本,行为人通过隐瞒或更改淀粉、灰分成分含量,将大米粗粉伪报为米糠向海关申报并免税进口。上述行为系伪报品名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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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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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余某鹏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禾某公司于2000年12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系李某(已判决),经营范围包括进口销售鱼粉、米糠等饲料。李某另在越南成立了禾某(越南)公司。
2015年4月起,禾某公司在将越南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碎米粉且混合少量米糠的产品(又称大米粗粉)进口境内过程中,李某明知该产品应归类于海关税则中的大米粗粉,且不符合免税进口的条件,仍然伙同禾某公司物流部经理郑某祎(已判决)等人,通过向商检部门、海关提交伪报品名的品质分析单,隐瞒或更改淀粉、灰分成分含量,以特级米糠名义委托中国国某公司、国某中心向海关申报并免税进口。2015年4月至7月间,禾某公司委托上述两间公司分别在黄埔、重庆、武汉口岸申报进口15批次共计14495.22吨大米粗粉,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724096.32元。
余某鹏是越南禾某公司质检部经理,知悉其公司进口境内并售卖给国内客户上述大米粗粉是95%碎米碾磨成粉和5%米糠的混合物,知悉大米粗粉的成分比例、品质及生产工艺等,仍在李某的授意下,参与设计、改换伪报特级米糠名称的包装袋,配合提供伪报品名的品质分析单,指使公司人员翻译虚假的加工工艺的越南文本以应对海关查验,协助禾某公司将大米粗粉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境内。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禾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872万余元;余某鹏作为禾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余某鹏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余某鹏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本案偷逃税款已全部追缴;余某鹏能主动到案,法院决定对余某鹏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余某鹏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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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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