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至6月,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应保供煤过程中,127车4100.7吨原煤被以低热量煤掺换后倒出销售,经鉴定涉案价值86.0371万元。个体经营者万某某因提议并具体实施掺换行为,被公诉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克敏律师担任万某某的辩护人。临汾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王克敏,执业26年,系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西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汾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及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与商事争议解决,秉持严谨务实的办案风格。本案中,王克敏律师围绕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自首情节、退赃表现及缓刑适用条件展开辩护。法院经审理认定万某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具有坦白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审理期间预缴罚金,最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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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保供煤车辆驶出煤矿时装载的是中煤,抵达电厂时却已掺入矸石和低热值煤——2024年6月29日,两辆在某乙公司交货现场被当场查获的运煤车,揭开了一起横跨半年的国有财产侵吞案。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国有控股公司销售人员史某某与运输承包商刘某某1及其安排的现场负责人万某某相勾结,利用拉运保供煤的便利条件倒换掺换原煤,侵吞国有资产86.0371万元。案件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安泽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临汾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王克敏作为万某某的辩护人,围绕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从轻情节及缓刑适用条件发表辩护意见。这起案件的审理,完整呈现了煤炭运输环节中职务犯罪的发生机理与司法认定逻辑。
二、纠纷起因
某甲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子公司,史某某担任经营管理部销售负责人,负责原煤棚、中煤棚销售、煤质检验及磅房、司磅员管理。2024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保供煤供应合同,约定以出矿化验结果为质量依据,按煤炭发热量调价结算。刘某某1以某丙公司名义从某乙公司承揽了保供煤运输业务,安排万某某具体负责发煤事宜。
2024年1月,万某某在发煤过程中发现某甲公司存有低热量原煤,向刘某某1提议:将低热量原煤以中煤名义拉出,掺换后销售剩余原煤获利。刘某某1同意,要求万某某联系某甲公司相关负责人。万某某随即联系史某某,三人在翼城县某高速口见面商定倒换方案,刘某某1承诺获利后给史某某分红。一条由销售人员、运输承包商与现场负责人共同参与的侵吞链条由此形成。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与指定管辖
2024年8月23日,刘某某1因涉嫌盗窃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5年2月26日,万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安泽县某委员会留置;同年3月21日,史某某被留置。三人先后被调查机关控制。2025年5月26日,安泽县人民检察院对三人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决定逮捕。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4日指定安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同年7月20日,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25)***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指控史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刘某某1犯贪污罪、盗窃罪,万某某犯贪污罪。
(二)庭审交锋:三方辩护意见
安泽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史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86.0371万元,数额巨大,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刘某某1、万某某与史某某勾结共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刘某某1另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史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刘某某1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史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史某某提供给万某某的洗煤厂标准化建设资料系其利用业余时间补充完善的技术成果,收受款项不属于受贿;史某某两罪均具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
刘某某1同样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司法鉴定基础存疑、热量差值计算逻辑矛盾,贪污金额认定存疑;刘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具有主动退缴赃款等从轻情节。
万某某的辩护人、临汾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王克敏发表辩护意见: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明确,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三)法院查明事实与证据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至6月,史某某利用管理煤棚和磅房的职务便利,安排司磅员将本应装载中煤的车辆装运原煤,上报时按中煤填报。万某某安排货车司机将原煤拉至其与刘某某1各自租赁的煤棚,掺入提前准备的中煤或矸石后再运至某乙公司。某乙公司按中煤热量值结算,掺换剩余的原煤由刘某某1、万某某销售获利。三人先后13次倒换掺换原煤127车4100.7吨,经鉴定价值86.0371万元。刘某某1分得39.7879万元,万某某分得40.2492万元。2024年3月,史某某收受刘某某1安排万某某给予的现金6万元。
另查明,2021年至2022年,史某某利用担任洗煤厂厂长负责标准化建设的职务便利,为万某某获取标准化建设资料提供帮助,先后7次通过微信收受万某某转账共计9.93万元。刘某某1另在2024年1月至6月期间,安排车辆将高热量煤掺换成低热量煤后运至某乙公司,2024年6月29日两辆车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价值1.8032万元。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某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企业信息、任职文件、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评估鉴证意见书及价格认定结论书;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庭审中,临汾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王克敏就万某某退缴违法所得的事实与相关书证发表了质证意见,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确认。此外,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公诉机关对史某某的量刑建议不当,建议调整,公诉机关未予调整;对刘某某1其余掺换煤炭数额及所退缴80.4089万元的性质,法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认定,经补充侦查后无果。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围绕三个焦点展开研判:一是三被告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二是贪污数额的认定依据;三是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关于地位作用,法院认为史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司磅员配合,万某某提议并实施掺换、联系史某某促成犯意,刘某某1同意并承诺分红,三人分工配合、所起作用相当,均认定为主犯。王克敏律师提出的万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关于贪污数额,法院依据价格评估鉴证意见,以当日实际拉出原煤热量值与应拉出中煤热量值的差值,乘以每千卡单价计算,认定倒换原煤价值86.0371万元。刘某某1辩护人提出的鉴定基础存疑及计算逻辑矛盾意见,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证人证言未予支持。
关于量刑情节,法院认定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贪污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刘某某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贪污、盗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审理期间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终判决:万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史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刘某某1犯贪污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企业运输环节的每一次过磅、每一车煤炭去向,都可能在事后成为刑事证据链的一环。万某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有公司人员勾结侵吞国有资产,被以贪污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认定对运输环节从业者具有直接警示意义。此外,企业内部人员与外部运输方之间的利益输送,往往以看似正常的业务往来为掩护,一旦被查实,相关人员均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临汾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王克敏,执业26年,专注刑事辩护与商事争议解决,在本案中围绕万某某的坦白情节、退赃表现及缓刑适用条件提出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对万某某宣告缓刑。对于涉及职务犯罪风险的当事人而言,及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厘清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王克敏律师依托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的团队资源,可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与合规审查的全程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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