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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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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5年6月30日,某石油能源有限公司就其加油站新建项目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安全条件审查。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新建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新建项目动工建设前,其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行政执法部门审查同意,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按期整改。立案后,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查实该公司加油站新建项目在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行政执法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13日开工建设;2022年1月20日,该新建项目油罐区、加油区、站房、消防设施等关键设施已建设完成。
二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石油能源有限公司罚款3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某某罚款3.5万元。
三
专家评析
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阶段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石油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按规定报行政执法部门审查就开工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于2026年5月1日生效,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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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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