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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便捷经济成为许多家庭短途出行的首选,但未成年人违规骑行、不戴安全头盔、闯红灯等交通乱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令人揪心。
今天让我们来看看这三起涉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事故和险情,希望广大家长和青少年引以为戒,严守交通法规,平安出行。
1
十字路口未让右,少年骑行酿事故
2026年9月27日14时许,未满16周岁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上思县思祥路与凤凰路交叉十字路口时,未仔细观察路面状况,横穿路口,与右侧黄某驾驶的桂P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刘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撞后身体腾空翻滚倒地,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毁。经认定,刘某违反“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法律规定,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黄某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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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夜间误入高速,三名学生险酿大祸
2026年10月3日凌晨3时30分许,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人员巡逻至思防高速路段时,发现三名女生驾乘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且均未佩戴安全头盔,现场十分危险。经询问,三人均为在校学生,相约出游,夜间不慎误入高速公路。执勤人员随即将三人带回大队,依法暂扣涉案电动自行车,并联系监护人到场。值班民警对三名学生及监护人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并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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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法载人还闯灯,路口碰撞致人受伤
2026年10月7日19时许,未满16周岁袁某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并违规搭载一人,行至上思县中华路与仁甫路十字路口时,因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正常行驶的李某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受伤。经认定,袁某违反“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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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事故风险,看似偶然,实则都指向同一个问题——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规骑行。
下面,我们再来重温相关法律法规,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青少年家长务必牢记在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非机动车禁止驶入高速公路。
交通安全提示
●年龄红线要牢记:未满十二周岁严禁骑自行车上路;未满十六周岁严禁骑电动自行车上路;未满十八周岁且未取得驾驶证严禁驾驶机动车、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上路。
●头盔必戴不能忘:骑行电动自行车务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关键时刻能保命。
●路口通行讲规矩:通过无信号灯路口,应减速慢行、停车瞭望,让右方来车先行;有信号灯路口,严禁闯红灯。
●高速禁区莫闯入:非机动车严禁驶入高速公路,夜间骑行更需谨慎,切勿因迷路或贪图方便以身犯险。
●超员载人隐患大: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禁违规搭载多人。
●家长监护要到位:请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日常出行的教育与管控,管好车钥匙,严防同类危险再次发生。
交通安全无小事
一次侥幸可能换来终身遗憾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规
文明出行,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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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黄炳南
二审|王 铁
初审|徐钢、农沛琼
责编|杨姗姗
编辑|林佳莉
案例供稿|黄奕龙、施娜英
防城港公安交管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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